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 -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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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5001-2009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5001 -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 年 8 月 31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5001-2009前 言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 年 7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

2、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2007 年 12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08 年 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 年 5 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杭州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 年 6 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 8 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 8 月 31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

3、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郑江明 周根荣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 洪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 李向东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董尚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 枫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董 瑛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毛志达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许成义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陆文武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刘春林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宋耀国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陈海鹰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须 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5001-2009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1

4、)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5)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7)第五章 附 则(8)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9)附录 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1)附件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9)附件 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0)附件 D 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格式)(2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5001-2009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共四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第 三 条

5、 起 重 机 械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 保 证 起 重 机 械 安 全使 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共十八条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六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 品 技 术 资

6、料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 )设 计 文 件 , 包 括 总 图 、 主 要 受 力 结 构 件 图 、 机 械 传 动 图 、 电 气 和 液 压( 气 动 ) 系 统 原 理 图 ;(二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三 )安 装 使 用 维 修 说 明 ;(四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 适 用 于 实 施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的 ) ;(五 )整 机 和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型 式 试 验 合 格 证 明 ( 制 造 单 位 盖 章 的 复 印 件 ,TSG Q5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按 覆 盖 原 则 提 供 ) ;(六

7、)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 ,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一 )施 工 告 知 证 明 ;(二 )隐 蔽 工 程 及 其 施 工 过 程 记 录 、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8、 处 理 文 件 ;(三 )施 工 质 量 证 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 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二 )单 位 负 责 人 、 起 重 机

9、 械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三 )起 重 机 械 操 作 规 程 , 包 括 操 作 技 术 要 求 、 安 全 要 求 、 操 作 程 序 、 禁 止行 为 等 ;(四 )索 具 和 备 品 备 件 采 购 、 保 管 和 使 用 要 求 ;(五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自 行 检 查 要 求 ;(六 )使 用 登 记 和 定 期 报 检 要 求 ;(七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起 重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和 持 证 上 岗 要 求 ;(八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0、Q5001-20093(九 )事 故 报 告 处 理 制 度 ;(十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救 援 演 练 要 求 ;(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组 织 实 施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自 行 检 查 、 全 面 检

11、查 ;(二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三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登 记 、 变 更 手 续 ;(四 )编 制 定 期 检 验 计 划 并 且 落 实 定 期 检 验 的 报 检 工 作 ;(五 )检 查 和 纠 正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中 的 违 章 行 为 , 发 现 问 题 立 即 进 行 处 理 , 情况 紧 急 时 ,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使 用 起 重 机 械 并 且 及 时 报 告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六 )组 织 制 定 起

12、重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按 照 预 案 要 求 及 时 报告 和 进 行 救 援 ; (七 )对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的 完 整 性 、 正 确 性 、 统 一 性 负 责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时 应 当 随 身 携 带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并且 自 觉 接 受 质 监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严 格 执 行 起 重 机 械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二 )填 写 运 行 记 录 、 交 接 班 等 记 录 ;(三

13、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自 行 检 查 , 并 且 进 行 记 录 ;(四 )参 加 安 全 教 育 和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五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立 即 向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责 人 报 告 , 当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时 , 停 止 作 业 并且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现 场 ;(七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掌 握 相

14、应 的 基 本 救 援 技 能 。起 重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时 应 当 随 身 携 带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并 且 自TSG Q5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觉 接 受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质 监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 规 则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产 品 技 术 资 料 ;(二 )本 规 则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三 )与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 运 行 相 关 的 土 建 技 术 图 样 及

15、 其 承 重 数 据 ( 如 轨 道 承重 梁 等 ) ;(四 )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A, 以 下 简 称 使 用 登 记 表 ) ;(五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六 )在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型 式 试 验 合 格 证 明 ;(七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 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 记 录 ;(八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自 行 检 查 、全 面 检 查 记 录 。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禁 止 承 租 使 用 以 下

16、起 重 机 械 :(一 )未 进 行 使 用 登 记 的 ;(二 )没 有 完 整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的 ;(三 )未 经 检 验 (包 括 需 要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验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前 的 首 次 检 验 ,以 及 定 期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

17、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5001-20095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

18、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制定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92 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

19、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统一格式,见附件 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TSG Q5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20、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

21、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 (见附件 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二)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 1 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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