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松滋市国土资源局 编印2014.10- 2 -目 录一、国有建 设 用地划 拨审 批二、国有建 设 用地( 协议 )出 让审 批三、国有建 设 用地租 赁审 批四、集体建 设 用地 审 批五、 农 用地 转 用 审 核( 单 独 选 址)六、 农 用地 转 用 审 核( 城市分批次)七、 农 用地 转 用 审 核(批次 带项 目)八 、土地使用 权 初始登 记九、土地使用 权变 更( 转让 )登 记十、土地使用 权变 更(名称 变 更)登 记十一、土地使用 权 注 销 登 记十二、土地使用 权 抵押登 记十三、土地抵押 权 注 销 登 记十四、土地使用
2、 权 租 赁 登 记十五、 单 独 选 址建 设项 目用地 预审十六、土地估价 报 告 备 案十七、采 矿权 延 续 登 记十八、采 矿权变 更登 记十九、采 矿权转让 登 记二十、采 矿权 注 销 登 记- 3 -一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国土 资 源部令第 61 号 节约 集 约 利用土地 规 定 第 21 条 规 定:国家 扩 大国有土地有 偿 使用范 围 ,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 拨 。除 军 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 拨 方式供 应 外,国家机关 办 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 础设 施( 产业 )、城市基 础设 施以及各 类 社会事 业 用地中的 经营 性用
3、地, 实 行有 偿使用。一、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用地 书 面申 请 。2、申 请 人材料。( 营业执 照、 组织 机构代 码证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 。核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使用 证 原件或 农 用地 转 用征收批准 资 料。4、新建 项 目,提供 发 改委核 发 的 项 目批准文件及 备 案 证 。5、城 乡规 划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用地 规 划 许 可 证 。6、宗地平面界限 图 、竖 向界限 图 ,宗地界址点坐 标 成果表。7、涉及拆迁的,提供土地 补偿 、拆迁安置完成情况材料。8、土地 补偿缴纳 凭 证 。属新增建 设 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 缴纳 凭 证 。
4、9、监 察 查处项 目,提供 监 察 结 案 报 告等。10、其它相关材料。二、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不含 规 定公示 时间 )三、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 费四、联系电话: 07166231280五、承办科室 :行政审批科- 4 -二 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协议 出 让 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 范( 试 行) (国土 资发 2006114 号) 规 定: 协议 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 权 ,是指市、 县 国土 资 源管理部 门 以 协议 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 权 在一定年限内出 让给 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 权 出 让 金的行 为 。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 ,除依照法律、法 规
5、和 规 章的 规 定 应 当采用招 标 、拍 卖 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 协议 方式。一、 应 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用地 书 面申 请 。2、申 请 人材料。( 营业执 照、 组织 机构代 码证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 。核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使用 证 原件或 农 用地 转 用征收批准 资 料。4、新建 项 目,提供 发 改委核 发 的 项 目批准文件及 备 案 证 。5、城 乡规 划部 门 核 发 的 规 划意 见书 。6、国土部 门备 案的 土地估价 报 告 。7、宗地平面界限 图 、竖 向界限 图 ,宗地界址点坐 标 成果表。8、涉及拆迁的,提供土地 补偿 、拆迁安置完成
6、情况材料。9、出 让 价款、契税 缴纳 凭 证 。属新增建 设 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 缴纳 凭 证 。10、监 察 查处项 目,提供 监 察 结 案 报 告等。11、其它相关材料。二、承 诺时 限10 个工作日(不含 规 定公示 时间 )三、收 费项 目、 标 准及依据序号 项 目 标准 依据1 土地出让金 70% 国土资发2006114 号2 土地交易服务费 0.65%-2.5% 鄂价房服2008105 号四、 联 系 电话 :0716-6231280五、承办科室 :行政审批科- 5 -三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审批国土 资 源部 规 范国有土地租 赁 若干意 见 (国土 资发 1999222号
7、) 规 定:国有土地租 赁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 给 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签订 一定年期的土地租 赁 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 为 。国有土地租赁 是国有土地有 偿 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 让 方式的 补 充。一、 应 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用地 书 面申 请 。2、申 请 人材料。( 营业执 照、 组织 机构代 码证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 。核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使用 证 原件或 农 用地 转 用征收批准 资 料。4、新建 项 目,提供 发 改委核 发 的 项 目批准文件及 备 案 证 。5、城 乡规 划部 门 核 发 的 规 划意 见书
8、 。6、国土部 门备 案的 土地估价 报 告 。7、宗地平面界限 图 、竖 向界限 图 ,宗地界址点坐 标 成果表。8、涉及拆迁的,提供土地 补偿 、拆迁安置完成情况材料。9、土地租金 缴纳 凭 证 。属新增建 设 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 缴纳 凭 证 。10、监 察 查处项 目,提供 监 察 结 案 报 告等。11、其它相关材料。二、承 诺时 限10 个工作日(不含 规 定公示 时间 )三、收 费项 目、 标 准及依据序号 项 目 标准 依据1 土地年租金 国土资发2006114 号2 土地交易服务费 0.65%-2.5% 鄂价房服2008105 号四、 联 系 电话 :0716623128
9、0- 6 -五、承办科室 :行政审批科四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管理法 第 59 条 规 定: 乡镇 企 业 、乡 (镇 )村公共 设 施、公益事 业 、农 村村民住宅等 乡 (镇 )村建 设 ,应 当按照村庄和集 镇规 划,合理布局, 综 合开 发 ,配套建 设 ;建 设 用地, 应 当符合 乡 (镇 )土地利用 总 体 规 划和土地利用年度 计 划,并依照本法第44 条、第 60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的 规 定 办 理 审 批手 续 。一、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用地 书 面申 请 。2、申 请 人材料。( 营业执 照、 组织 机构代 码证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 。核原件,
10、收复印件。)3、土地使用 证 原件或 农 用地 转 用批准 资 料。4、新建 项 目,提供 发 改委核 发 的 项 目批准文件及 备 案 证 。5、城 乡规 划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用地 规 划 许 可 证 。6、宗地平面界限 图 、竖 向界限 图 ,宗地界址点坐 标 成果表。7、村民委 员 会或村集体 经济组织 意 见 。8、属新增建 设 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 缴纳 凭 证9、其它相关材料。二、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不含 规 定公示 时间 )三、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序号 项 目 标准 依据1 土地出让金 国土资发2006114 号批准 拨 用土地,不收 费 。流 转 的出 让 土地
11、,收取土地出 让 金。四、联系电话: 07166231280五、承办科室 :行政审批科- 7 -五 农用地转用审核 (单 独 选 址) 土地管理法 第 44 条 规 定:建 设 占用土地,涉及 农 用地 转为 建 设 用地的, 应 当办 理 农 用地 转 用 审 批手 续 。国土 资 源部 关于 报 国 务 院批准的建 设 用地 审查报 批工作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国土 资发 2000201号)第 2 条 规 定: 农 用地 转 用批准 权 限在省级 人民政府的 单 独 选 址建 设项 目用地,涉及征用基本 农 田,或征用基本 农 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 过 35 公 顷 ,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
12、 总 面 积 超 过 70 公 顷 的, 报 国 务 院批准。一、 应 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用地 书 面申 请 。2、发 改委核 发 的 项 目批准文件及 备 案 证 。 3、可行性研究 报 告批复或核准文件。4、初步 设计 批复文件或其他 设计 核准文件。 5、建 设项 目用地 预审 意 见书 。6、建 设项 目 总 平面布置 图 或 线 型工程平面 图 。7、勘 测 定界技 术报 告 书 及勘 测 定界 图 。 8、涉及 规 划、林 业 、环 保、交通、水利等部 门 的,提供 审查 意 见 及 许 可 证 明。 9、是否位于地 质 灾害易 发 区的有关材料。10、是否属 压 覆 矿产资 源
13、的有关材料。11、其他相关材料二、承 诺时 限15 个工作日。(不含征地程序公示、省 厅审 批 时间 )三、收 费项 目、 标 准及依据序号 项 目 标准 依据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6 万元/亩 财综200648 号2 耕地开垦费按统一年产值区域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 1 倍计收土地管理法第 31 条, 湖北省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第 17 条3 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总费用的 1.1%-2.8%计收价费字1992597 号鄂价房服200247 号4 征地补偿 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计收 鄂政发201412 号、鄂土 资函2014 242 号四、 联 系 电话 :07166217872- 8 -五
14、、承办科室 :征地科六 农用地转用审核 (城市分批次)中 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44 条 规 定:建 设 占用土地,涉及 农 用地 转为建 设 用地的, 应 当 办 理 农 用地 转 用 审 批手 续 。国土 资 源部令第 3 号 建 设 用地 审查报 批管理 办 法 第三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建 设 用地的申 请受理、 审查 、报 批工作。一、 应 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城 乡规 划部 门 核 发 的 规 划意 见书 。2、勘 测 定界技 术报 告 书 及勘 测 定界 图 。 3、占用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 审 核同意 书 。4、其他相关材料。二、承 诺时 限1
15、5 个工作日。(不含征地程序公示、省 厅审 批 时间 )三、收 费项 目、 标 准及依据序号 项 目 标准 依据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6 万元/亩 财综 200648 号2 耕地开垦费按统一年产值区域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 1 倍计收土地管理法第 31 条, 湖北省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第 17 条3 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总费用的 1.1%-2.8%计收价费 字1992597 号鄂价房服 200247 号4 征地补偿 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计收 鄂政发 201412 号、鄂土资函2014242 号四、 联 系 电话 :07166217872五、承办科室 :征地科- 9 -七 农用地转用审核 (批
16、次 带项 目)中 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44 条 规 定:建 设 占用土地,涉及 农 用地 转为建 设 用地的, 应 当 办 理 农 用地 转 用 审 批手 续 。国土 资 源部令第 3 号 建 设 用地 审查报 批管理 办 法 第三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建 设 用地的申 请受理、 审查 、报 批工作。一、 应 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城 乡规 划部 门 核 发 的 规 划意 见书 。2、建 设项 目用地 预审 意 见书 。3、勘 测 定界技 术报 告 书 及勘 测 定界 图 。4、发 改委核 发 的 项 目批准文件及 备 案 证 。5、占用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
17、审 核同意 书 。6、其他相关材料二、承 诺时 限15 个工作日。(不含征地程序公示、省 厅审 批 时间 )三、收 费项 目、 标 准及依据序号项 目 标准 依据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6 万元/亩 财综200648 号2 耕地开垦费按统一年产值区域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 1倍计收土地管理法第 31 条, 湖北省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第 17 条3 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总费用的 1.1%-2.8%计收价费字1992597 号鄂价房服200247 号4 征地补偿 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计收 鄂政发201412 号、鄂土 资函2014 242 号四、 联 系 电话 :07166217872- 10 -
18、五、承办科室 :征地科八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国土 资 源部令第 40 号 土地登 记办 法 第 25 条 规 定:土地使用 权 初始登 记 ,是指土地 总 登 记 之外 对设 立的土地 权 利 进 行的登 记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 的,当事人 应 当持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 拨 决定 书 等相关 证明材料,申 请办 理土地使用 权 初始登 记 。一、 应 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申 请 人材料。( 营业执 照、机构代 码证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 。核原件 ,收复印件)2、土地 权 属来源 证 明材料:划 拨 土地,提供 国有建 设 用地划 拨 决定 书 及相
19、 应 的 建 设 用地批准 书 。出 让 土地,提供 国有建 设 用地使用 权 出 让 合同 及相 应 的 建 设 用地批准 书 、出 让 价款及契税 缴纳 凭 证 。 属新增建 设 用地的 ,提供耕地占用税 缴纳 凭 证 。3、土地登 记图 表:土地登 记 申 请书 、法人代表身份 证 明 书 、土地登 记 委托 书 、指界委托 书 、地籍 调查 表、宗地 图 (一式两份)。4、土地登 记 公告。5、其它相关材料。二、承 诺时 限5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 时间 )三、收 费项 目、 标 准及依据序号 项 目 标 准 依 据1 土地登记费区分不同情况收费,最低 100 元,最高不超过 40000 元 鄂价费字1992130 号2 土地证工本费 个人 5 元/证;单位 20 元/证 计价格20011734 号四、 联 系 电话 :0716-623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