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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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年 半年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制表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被申请人 受理审查情况 本期受理案件已审结 上期结转案件已审结 决定行政 赔偿终止 终止乡镇街道 区县政府区县政府部门 市政府 市政府部门 授权组织中央在沪机构其他 受理不予受理其他复议机关主动终止 申请人自行撤回后终止被申请人变更后终止维持 撤销 变更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其他本期受理案件未审结复议机关主动终止 申请人自行撤回后终止被申请人变更后终止维持 撤销 变更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其他上期结转案件未审结旧存案件已审结 旧存案件未审结件数 金额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注:“金额“项的单位为“元“, 其他项的单位为“件“. 单位负责人: 报表人: 审核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说明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金额”项的单位为“元”;其他项的单位为 “件”。一、本期收到申请(编号 12)指复

3、议机关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复议申请。编号 1复议前置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行政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的复议案件。编号 2选择复议指申请人既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二、申请人(编号 34)编号 3公民指由自然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案件。编号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的案件。三、申请复议事项(编号 514)编号 5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 扣、吊销许可证或者

4、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编号 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特许、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核准、登记等。编号 7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正在发展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 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编号 8行政收费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收排污费、矿产资源费、水资

5、源费、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等。编号 9不作为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其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情形。编号 10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等。编号 11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 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

6、权证,对产品质量的认证以及婚姻登记等。编号 12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安置、补助、抚恤、 优待、救灾扶贫等。编号 1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申请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请求时,具体行政行为所属类别则不填写,避免重复统计。编号 14其他指除编号 513 项以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各类事项。四、被申请人(编号 1522)编号 22其他指除编号 1521 项以外的申请人列明的其他被申请人,如行政机关

7、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当一件复议申请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申请人时,选择第一被申请人所属类别进行填写。五、受理审查情况(编号 2325)编号 23受理指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并正式受理的复议案件。编号 24不予受理指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编号 25其他指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采取告知复议机关、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作来信处理或者复议机关作出处理结论之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六、本期受理案件已审结、未审结(编号 2635)指本统计时段内受理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已审结和未审结两类。编号

8、2634已审结指本统计时段受理并在本统计时段内办理完毕的案件。编号 26复议机关主动终止指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审查发现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时,主动终止审查的案件。编号 27申请人自行撤回后终止指 行 政 机 关 未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人 自 行 撤 回 复 议 申 请时 ,复 议 机 关 依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的 案 件 。编号 28被申请人变更后终止指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时,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终止的案件。编号 29维持指复议机关审查后,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9、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维持的案件。编号 30撤销指复议机关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者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的案件。编号 31变更指复议机关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者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变更的案件。编号 32确认违法指复议机关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者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确认违法的案件。编号 33责令履行指复

10、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复议决定的案件。编号 34其他指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单一的维持、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的决定以外的复议决定的案件,如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复议决定,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复议决定,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复议决定等。编号 35本期受理案件未审结指本统计时段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案件。七、上期结转案件已审结、未审结(编号 3645)指本统计时段的上一统计时段内受理但未办理完毕的案件,也包括已审结和未审结两类。编号 3644 的含义参见编号 2634 的含义。编号 45上期结转案件未审结指上一统计时段

11、已受理但截至本统计时段仍未办理完毕的案件。八、旧存案件已审结、未审结(编号 4647)指本统计时段的上一统计时段之前受理但未办理完毕的所有案件,包括已审结和未审结两类。九、决定行政赔偿(编号 4849)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审查后决定被申请人予以赔偿的案件数和赔偿金额。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原因要另附文字加以说明。十、指标平衡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2151617+1819202122=23242523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上一统计时段)35附件 2: 行政应诉案

12、件统计报表 ( 年 半年) 表 号:国法复统字 1 号制表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填表单位(盖章): 文 号:国法200061 号原告 被告 复议后应诉情况 未经复议直接应诉情况应诉机关 审理与判决 审理与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乡镇政府区县政府区县政府部门市(地)级政府市(地)级政府部门省部级政府机关省级政府部门其他应诉总数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复议机关撤诉 维持 撤消 变更限期履行职责其他未审结应诉总数 撤诉 维持 撤消 变更限期履行职责其他未审结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3、 26 27 28公安工商规划房地环卫税务物价交通民政教育人事件数数类别 项目目市政劳动保障技监卫生建设和管理环保其他合计校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说明行政应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单位:件(案件数)。一、原告(编号1、2)二、被告(编号310)编号 10其他除编号 39 各项以外的被告,如政府部 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还

14、包括一个诉讼请求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告的案件。三、复议后应诉情况(编号1120)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情况。四、未经复议直接应诉情况(编号2128)指对选择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情况。编号 11、21应诉总数指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并通知行政机关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数。编号 1419、2227审理与判决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二审的,只填写二审结果。编号 14、22撤诉指原告起诉后主动撤回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主动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因而撤诉等情况。编号 17、25变更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编号 18、26限期履行职责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编号 20、28未审结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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