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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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范围、缩小勘查范围、合并或分立勘查范围、勘查主矿种、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登记:(一)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二)根据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 200 号)、 关于调整 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级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煤炭勘查项目及有关探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勘查项目除外。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

2、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探矿权变更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4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 矿权人 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五、受理机构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国土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二十二条)2.申请人的

3、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第一款(五),国土资发2009200 号“ 一(二)”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扩大勘查范围(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2)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区块面积;(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三条)(3)申请扩大勘查区域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矿业权区域重叠,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 100 米;(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发 2009200 号“ 二(六)” )(4)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产业

4、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 346 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土资源部令 55 号第三十四条)(5)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国务院令第 520 号第二条)(6)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第一款(四),国土资发2009200号“ 一(四) ”,国土资厅发 201029 号“一” )(7)申请扩大勘查区域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 号“一” ,

5、国土资规2015 3 号“ 一”,财建2006694 号,财建 200822号,财 建 20101018 号)(8)申请勘查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海域的勘查项目已经海洋部门同意;(国土资发2009103 号“ 一(十)、 (十一)、 (十二)” ,国土资厅发2004105 号“一”)(9)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十七条)(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第 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六)2.缩小勘查范围(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

6、满 30 日前;(2)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国务院 520 号令第二条)(3)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 152 号令第十七条)(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第 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六)3.合并或分立勘查范围(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2)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区块面积;(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三条)(3)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申请分立的,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审查,并论证通过;(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务院令第 1

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令 55 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发2009200 号“ 三(十四)” )(4)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国务院令第 520 号第二条)(5)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第一款(四),国土资发2009200号“ 一(四) ”,国土资厅发 201029 号“一” )(6)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十七条)(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第 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六)4.变更勘查主矿种(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8、 30 日前;(2)申请勘查项目符合勘查矿种变更的相关规定;(国土资发2009200 号“ 三(十二)” )(3)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 346 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土资源部令 55 号第三十四条)(4)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国务院令第 520 号第二条)(5)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第一款(四),国土资发2009200号“ 一(四) ”,国土资厅发 201029 号“一” )(6)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

9、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十七条)(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第 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六)5.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十七条)(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第 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六)(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1.扩大勘查范围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2 勘查单位的

10、资质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加盖勘查单位公章3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4 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5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 原件 1 纸质、电子件7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8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9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原件 1 电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10 探矿权使用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

11、单位公章11 勘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12 符合扩大勘查范围条件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仅限于申请国家有关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13 海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原件 1 纸质、电子 仅限于海域勘查项目14 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原件 1 纸质、电子15 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仅限于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16 协议出让申请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仅限于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勘查项目2.缩小勘查范围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2

1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加盖勘查单位公章3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4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 原件 1 纸质、电子附件5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6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7 探矿权使用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8 勘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9 矿业权核查换证审查意见表 原件 1 电子仅限于原勘查许可证登记坐标为 1954 北京坐标系的探矿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3.合并或分立勘查

13、范围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2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加盖勘查单位公章3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4 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5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7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8 探矿权使用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9 勘查许可证

14、原件 1 纸质、电子10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审查并论证通过的证明材料原件 1 电子 仅限于分立勘查范围的勘查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11 矿业权核查换证审查意见表 原件 1 电子仅限于原勘查许可证登记坐标为 1954 北京坐标系的探矿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4.变更勘查主矿种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2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加盖勘查单位公章3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4

15、 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5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7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8 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9 探矿权使用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10 勘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11 矿业权核查换证审查意见表 原件 1 电子仅限于原勘查许可证登记坐标为 1954 北京坐标系的探矿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12 符合勘查主

16、矿种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仅限于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或变更勘查矿种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其他规定的勘查项目5.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2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加盖勘查单位公章3 变更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4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5 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6 勘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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