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枣机党工201515 号关于印发严格市直机关党的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机关各级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制度建设,带动和促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以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经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现将严格市直机关党的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中共枣庄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2015 年 3 月 20 日 2 严格市直机关党的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完善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
2、战斗性,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委关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严格市直机关党的组织生活作出如下规定。第二条 严格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强化单位党组(党委)党建主业意识,认真履行机关党建工作指导责任,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经常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是本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支持和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党组(党委)成员要自觉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结合分工抓好所分管单位的党建工作。要安排不是
3、单位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单位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3 第三条 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市直机关全体党员要不断增强党员意识,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做到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要通过积极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第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纪律。每
4、个党员不得无故不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予以提醒。对无故连续 2 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予以告诫;对无故连续 3 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上级党组织对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下级党组织,要责令其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组织调整;对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条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机关各级基层党组织必须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委
5、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并决定党组织重大问题。支部 4 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完成任务的办法,研究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党支部决议,研究落实措施;分析群众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每季度至少上一次党课,围绕中心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性、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第六条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员领导干
6、部要联系实际,开诚布公,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做自我批评时,要以树立标杆、向我看齐的态度检查自己,敢于揭短亮丑,触及思想深处,触及问题实质,不怕刺、不怕痛,不遮掩问题,不回避矛盾,防止避重就轻。开展相互批评时,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动真碰硬、敢于交锋,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指出问题,真诚帮助提高,防止好人主义,克服庸俗之风。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塞责的现象。民主生活会后 15 天内,要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第七条 严格落实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
7、时召开。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并将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围绕确定的主题, 5 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支部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党支部书记是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上级党组织负责统筹指导。第八条 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相互交流思想,加深了解,解决矛盾,增进团结。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每年班子成员之间要谈心一至二次,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谈心不少于二次,党员与党员之间要经常性
8、开展谈心谈话。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谈心谈话。要针对不同谈心谈话对象,选好谈心谈话“话题”,突出谈心重点,真正把谈心活动作为增进内部和谐,提高工作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手段。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谈心谈话的质量。第九条 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制度。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对党员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扎实做好学习教育、撰写党性分析材料、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和反馈评议意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强化结果运用,将评议结果作为党员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对评议优秀的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由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要严格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9、既要坚持标准,严肃处置,又要实事求是,防止出现宽严失度等现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每五年集中开展 6 一次,由各单位党组织统一安排,可结合组织生活会等一并进行。第十条 严格落实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评议应围绕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进行。主要评议机关各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各自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发挥领导班子成员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情况。对评议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评议不称职的,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定期评议机关基层党组织
10、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结合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一并进行。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端正入党动机,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各项制度,在民主推荐、培训考试、预审考察、发展公示和讨论票决等关键环节上严格把关,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实行发展党员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每年 12 月底,各单位对下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数、基本情况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下达,各单位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交纳党费。每名党员应当按照中组 7
11、 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主动、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对长期拖延,不能按时上交党费的党组织要提出严肃批评,督促其立即补交。对少交纳党费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补交。第十三条 创新党的组织生活形式。进一步丰富党的组织生活内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党员需求,通过组织党内主题实践活动、举办形势报告、宣讲优秀
12、党员事迹,以及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直接联系服务群众、警示教育、党史学习、知识竞赛、实地体验、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多种方式,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针对性。进一步创新党的组织生活形式,重视用好互联网、新媒体,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的积极作用,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吸引力。进一步延伸党的组织生活触角,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感染力和影响力。第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机关党支部要严格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考勤和记录,统一使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编制的市直机关基层党的组织生活记录簿。要严格组织生活定期报 8 告、通报制度,每半年对支部组织生活的落实情况自查小结一次,年终进行一次总结,
13、并及时向党员通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把党的组织生活落实情况作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一先两优”、机关党建工作红旗集体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结合平时调研、专项督查、综合考评工作等,加大重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力度。对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组织生活作用的典型,运用枣庄机关建设网、 机关党的工作杂志等,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对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而未抓好组织生活的,在一定范围内严肃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9 10 基层党组织书记任前谈话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党建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对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
14、的沟通与指导,确保机关党的建设组织坚强、责任明确、工作落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前谈话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机关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目的。立足教育,强化监督,加强沟通,促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努力学习、履职尽责、开拓创新、廉洁自律,进一步增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谈话对象: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同意的直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专职副书记。 第四条 谈话时间:各有关党组织上报选举结果之后,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批复任职文件下发之前。 第五条 谈话方式: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谈话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