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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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本联社 ”)、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根据党章 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本 联 社 注 册 名 称 :柘 荣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股份 有 限 公 司住 所:柘荣

2、县六一五西路 2 号邮政编码:355300第四条 本联 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联 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联社下 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3、。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二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第十四条

4、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十五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9.449 万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本联社根据资

5、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 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00 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283.997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15%,其中:本联社职工股283.997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15%;法人股 5225.451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94.85%。第十八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和其

6、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本联社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持股数(万股)占比(%)福鼎市 农 村信用合作 联 社 福鼎市太姥商厦 A 幢 4908.8160 89.09福建晋江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市青阳崇德路 196 号 79.1588 1.44福建南安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安市成功街 889 号79.15881.44福建石 狮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狮市八七路 2128-2150

7、 号79.15881.44福安市 农 村信用合作 联 社 福安市新华中路 103 号79.15881.44合 计5225.451294.85本联社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持股数(万股)占比(%)游惠铃 柘荣县六一五西路 2 号 23.7476 0.43游海霞 柘荣县 615 西路 2 巷 37 号 22.1645 0.40林 铃 柘荣县宅中乡中福街 14.2485 0.26许方谋 福鼎市太姥豪庭 B 幢 403 室 8,6663 0.15林俊情 福鼎市点头镇过笕村笕里湾 19 号 7.9158 0.14王金生 柘荣县安居工程 1 号 701 6.3327 0.11秦燕平 福

8、鼎市南大路 34 号 1 栋 702 号 5.5000 0.10董帝于福鼎市桐山街道古城东路 84 号 3梯 706 室5.5000 0.10朱惠辉 柘荣县柳城东路 132 号 5.3449 0.10游立勋 柘荣县乍洋乡五蒲村五蒲 60 号 5,0160 0.09合 计 1044363 1.90第二十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 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 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 股东股权的质押情况。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

9、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五条 本联 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

10、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其中,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

11、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联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 联社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股东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

12、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联社的利益。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第三十条 董事会 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

13、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本联社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本联社党组织第三十一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柘荣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柘荣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

14、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 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联社贯彻执行;(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三) 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 履行本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 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

15、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事业;(六) 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支持本联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联社依法合规经营。(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九)研究其他应由本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

16、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二) 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 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三十七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家。第三十八条 本联 社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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