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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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引用文件.2第三章 术语定义.3第四章 设施设备.5第五章 服务项目.12第六章 机构管理.23第七章 监控检查.27第八章 附则 28附件:养老机构托养服务合同参考样式.29-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养老院(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院(老年护理院)、敬老院(楼)、托老所等。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机构。第三条 养老机构要依据国

2、家、省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指引,履行合同约定,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第四条 养老机构除适用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引用文件第五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 45 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3-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

3、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 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 10 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27 号令)消毒技术规范(2008 年版)(卫生部颁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 年 7 月 26 日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2008)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 15980-2009)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

4、方法与标准(GB 15981-2009)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 )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第三章 术语定义-4-第六条 本指引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和定义(一)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二)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年人。 (四)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专门护理的老年人。 (五)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由政府出资举办的供养城市中的“三无 ”老人(无 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5、、无法定 赡养人或扶养人,或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和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六)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政府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主要为接收烈属老人、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七)养老院(老人院):接收政府供养的或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八)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九)护老院:专为接收介助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养护院(老年护理院):专为接收介护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5-(十一)敬老院(楼):街道

6、、乡(镇)、村设置的供养城市“三无”、农村 “五保 ”(保吃、穿、住、医、葬 )老人或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托养的养老机构。 (十二)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机构。第四章 设施设备第七条 建筑设计基本原则(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三)老年人公共建筑、出入口、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条件。(四)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第八条 出入口(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

7、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三)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6-0.35m ,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四)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 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 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五)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第九条 过厅和走道(一)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车床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2.户室内面对走道

8、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50m,应保证轮 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cm。(二)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0m。(三)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四)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 0.90m 和 0.65m 高处宜设40 50mm 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 墙表面间距 40mm,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 0.35m 高的护墙 板。第十条 楼梯、坡道和电梯-7-(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二)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

9、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 1.4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三)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 应大于 130mm。踏面前 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 缘前凸不宜大于 l0mm。(四)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 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 12.00m,坡度不宜大于 1/12。坡道设计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

10、深度不得小于1.50m。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 1.50m 的轮椅缓冲地带。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 50mm 的安全档台。(五)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 0.90m 和 0.65m 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六)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8-椅和车床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 0.90m 和 0.65m 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可视监控系统。第十一条 居 室(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

11、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二)集中托养型老人院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14;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18。(三)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4,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 3.00m。(四)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 3.30 m。第十二条 厨 房(一)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二)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

12、用面积不宜小于 6.00,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 2.10m。(三)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 0.750. 80m,台面宽度不应-9-小于 0.6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 0.25m。(四)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 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 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第十三条 卫生间(一)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和淋浴器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 5。(二)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13、(三)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四)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五)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或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 0.40m,浴盆或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 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 0.30m 宽度坐台。(六)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1.20 m2.00m,内设 0.40m 高的坐便器。(七)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 0.70m 的“L”形安全扶手或“I I”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10-高度 0.60m 的“L”形安

14、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八)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头。(九)卫生间、厕位间室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第十四条 阳 台(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 1.50m。(二)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 1.50m 的阳台。(三)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30m,寒冷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四)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1.5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第十五条 门 窗(一)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 1.30m。(二)老年人住宅户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90m。(三)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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