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三章 权益与保护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本条例所称校企合
2、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成果转换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保障、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依法实施、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第五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3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企合作有关问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推行适应校企合作的教学组织方式。第九条 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校企合作。第十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开展以下形式的校企合作。(一)
4、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等;4(二)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三)学校可以与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四)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五)学校可以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六)企业可以依托或联合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七)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
5、技能人才;(八)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第十二条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和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企业与公办学校、政府与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第十三条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企业应当接纳学校教师跟岗实践。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5新聘用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前三年应当连续六个月以上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
6、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兼职。第三章 权益与保护第十五条 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学校和企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实习专业内容无关的生产劳动和相关活动。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基本劳动权益。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6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
7、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根据实习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小时支付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第十七条 企业安排学生实习,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十八条 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合作企业或者个人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九条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到企业、学校兼职的有关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担任兼职教师的经营管理人
8、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享受相关待遇。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7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扶持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9、应当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支持校企合作,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支持校企合作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三)对企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8(四)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项目;(五)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六)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养、合作研发等给予适当奖
10、励补助;(七)资助职业学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八)其他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措施、优惠政策、办事指南,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提高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第二十五条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第二十六条 公办学校可以建立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其收益可以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及其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9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
11、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举办职业学校或接受职业学校师生实践实习的企业,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和相应政策支持。第二十八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第二十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协助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与学校合作承担行业培训,参与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合作对接与绩效评价、就业状况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
12、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导,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10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有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