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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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草 案 建 议 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护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峨眉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以下简称“ 峨眉山世界遗产 ”)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指不包括乐山大佛景区的峨眉山景区。本条例所称峨眉山世界遗产指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峨眉山部分,不包

2、括乐山大佛和大庙飞来殿。峨眉山世界遗产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地域重合。第三条 【基本定义】峨眉山是中国佛教名山、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第四条 【基本原则】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原则。第五条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及协调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划分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包括金顶、洗象池、万年寺、清音阁、神水阁、报国寺、四季坪景区,其他区域为非核心景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外围分区域设置不同的协调区,协调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3第六条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乐山市人民政府设置峨

3、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负责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及峨眉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七条 【政府职责】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将风景名胜资源、世界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将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和峨眉山世界遗产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与管委会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加强对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和峨眉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八条 【公民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峨眉山风景名胜资源、世界遗产、自然生态环境和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各种破坏行为。第九条 【佛

4、教文化】佛教文化是峨眉山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二章 保护第十条 【严格保护原则】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景观资源、生态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或者改变。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峨眉山风景名胜资源、世界遗产保护的各项制度。第十一条 【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景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各4级保护区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一级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控制。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地质地貌景观及视觉景观实行分类保护,根据不同的资源特性实施不同的保护控制。第十二条 【文化遗产】加强峨眉山文化遗

5、产保护,做到合理利用和有序传承。峨眉山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峨眉山文物,或者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且世代相承的峨眉山传统文化,包括以峨眉山圣寿万年寺铜铁佛像、报国寺、伏虎寺、万年寺、清音阁、洪椿坪为代表的古建筑群;以佛牙、贝叶经、普贤愿王金印为代表的佛教文物及其它遗存;以清康熙帝自题横披“ 离垢园” 、郭沫若 题 天下名山、峨眉山普贤金殿碑为代表的书画、碑刻及有关历史文献和专著;以峨眉山佛教音乐、峨眉武术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文物的保护管理,对景区文物进行调查评估、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分类采取保护措施,科

6、学保管,防止文物损毁、丢失。小平亭、“小平路线 ”等作为具有典型革命教育意 义的历史文物应当加以保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划出一定的 建设控制地带。第十四条 【宗教场所保护】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景区规划应当为5宗教活动场所保留相应发展空间,宗教活动场所周边区域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遗址不得随意侵占和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自然遗产】加强峨眉山自然遗产保护,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峨眉山自然遗产是指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峨眉山地质地貌遗迹、野生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和自然景观,包括以九老洞、一线天、普贤石船为代

7、表的地质地貌遗迹;以峨眉髭蟾、小熊猫、藏酋猴、峨山弹琴蛙、中华枯叶蛱蝶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以桢楠、洪椿、峨眉冷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以峨眉含笑、峨眉杜鹃、独叶草、珙桐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以神奇壮丽的峨眉山十景为代表的自然景观等。第十六条 【景观保护】为有效保护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独有的景观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当从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峨眉山佛光、圣灯、双桥清音、象池夜月等景观的弱化或者灭失,防止对远眺贡嘎雪山、近观群峰叠翠、仰望繁星苍穹、俯瞰成都平原等峨眉山景观视觉美、动态美、意境美的阻碍或者破坏。第十七条 【珍稀植物及植物景观保护】为有效保护峨眉山珍稀植物和植物

8、景观,分别设置杜鹃花珍稀植物保护区,珙桐、水青树、连香树珍稀植物保护区,冷杉、独叶草、延龄草珍稀植物保护区,桢楠珍稀植物保护区,大坪植物景观保护区。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立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6和生态环境恢复机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九条 【生态安全保护】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动植物实行严格监测保护,严格控制外来生物进入、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确保景区生物物种资源的多样性、完整性、特有性和原真性,保持景区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第二十条 【水资源保护】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景区河流、溪水、地下水等水

9、资源的保护,禁止随意引水、截水、蓄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旅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地质环境保护】管委会和峨眉山市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防汛和地质灾害排查,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抗震设防工作。加强峨眉山山体的日常监控和防护,对出现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山体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及时修复治理,保护山体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 【生态搬迁补偿机制】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与管委会应当建立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生态搬迁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景区原住民进行生态搬迁,对生态搬迁的景区原住民实行生态搬迁补偿。生态搬迁补偿费用通过景区门票收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等

10、方式筹集。7第二十三条 【生态损害赔偿及公益诉讼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污染景区环境、破坏景区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第二十四条 【保护性禁止行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开山、开矿、采石、采砂、取土、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二)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设施; (三)擅自引入、放生非当地生物物种;(四)在核心景区饲养家禽、家畜;(五)非法移植古树名木;(六)在禁火区内吸烟、涉火祭祀、野外生火、燃放

11、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七)倾倒、丢弃、排放污染物,乱扔、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残渣; (八)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九)拦截、追撵旅游车辆或者强登、趴乘机动车及其它交通工具,在公共场所拉客揽客,在游人集散地或者步游道兜售商品和服务;(十)其他违反风景名胜区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8第二十五条 【批准实施行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行为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野外教学、科考活动;(四)影视剧、广告等拍摄;(五)直升机起降,放飞无人机、热气球等活动;(六)其他可

12、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进行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在审核前制定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根据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需要编制,管委会应当协助省级主管部门完成规划编制。峨眉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由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管委会应当征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及社会各界对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峨眉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的意见,协助完成规划调整和修编。第二十七条 【规划地位】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峨眉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是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并服从规划。9第二十八条 【景区规划协调】峨眉山风

13、景名胜区规划、峨眉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统一。涉及风景名胜资源及世界遗产保护的限制性规定,应当作为相关规划制定的强制性内容。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镇、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峨眉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第二十九条 【协调区规划协调】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协调区的规划应当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其编制和实施不得对风景名胜资源、世界遗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协调区规划发生争议的,由管委会报请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 【建设区域控制】管委会应当根据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域、控制建

14、设区域和适宜建设区域。禁止违反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第三十一条 【禁止建设行为】禁止违反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行为。禁止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或者不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扩建或者改造,已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内容】禁止违反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10景名胜资源和世界遗产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逐步迁出。禁止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核心景区内已有的水电站,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禁止在

15、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修坟立碑,原有的坟墓,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碑牌。第三十三条 【建设审核】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建设活动管理】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同步实施,有效保护建设区域及周边的植被、水体、空气、地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面貌。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永续利用原则】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可承载的环境容量,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和世界遗产,有计划的建设和开发景区旅游、交通、通信、民生等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改善旅游服务条件,保障风景名胜资源和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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