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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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吉林省水利厅- 2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2、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 3 -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3、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4、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4 -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

5、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 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 项。 6.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 2011年第 43 号)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6、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 5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二、办理权限1.用河行为审批: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段)、嫩江、鸭绿江、图们江、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段)、西辽河等省管河道吉林省一侧以及其他河流市(州)间界河段,非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

7、方案审批的审查同意。2.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在国务院批准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月亮泡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由白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国家水文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6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在跨市(州)的河流上新建水工程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进行审核。三、受理条件1.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2.建设项目的性质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

8、目;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4.申请事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申请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所需材料:1.办理审批项目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2.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要件,原件一份);3.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必要件,原件八份)4.建设项目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必要件,原件一份)5.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可以容缺受理,复印件一份)。 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所需材料:1.办理审批项目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2.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要件,原件一份)

9、;- 7 -3.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必要件,原件八份)4.建设项目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必要件,原件一份)5.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可以容缺受理,复印件一份)。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所需材料:1.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必要件,原件一份);2.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必要件,原件一份);3.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必要件,原件三份);4.工程施工计划(必要件,原件三份);5.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人办理的

10、,提供身份证(可以容缺受理,复印件一份)。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所需文件:1.办理建设项目申请(必要件,原件 1 份);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如项目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 8 -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等已获得批复,需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A4纸打印,原件4份,表格要填报完整并按要求经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如项目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等未编制或批复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A4纸打

11、印,原件8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必要件,原件1份);4.企业营业执照(必要件,复印件1份)。五、申请方式现场申请6、办事基本流程受理审核办结7、办事时限13 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事结果关于某行为的批复十、办事结果送达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送达。- 9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十一、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431-82752946、0431-85399226。十二、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431-84994162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 16 号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6:00。附录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流程图- 10 -附录 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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