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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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珠海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处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含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下同)执法中依法没收物品的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以下简称没收物品),是指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依法没收和追缴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物品。没收物品属走私物品的,按规定移交海关处理,不适用此办法。第四条 没收物品的处理遵循公平

2、、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处理全过程接受监督,确保没收物品处理合法、合规。-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没收物品销毁、竞价、变价收入入库等工作,负责对执法单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没收物品进行备案,同时对政府公物仓进行日常管理。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执法过程中查扣和没收物品的清点、登记、保管或移送等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积极配合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没收物品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城管、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3、没收危险化学品、文物、国家保护动植物等专管专控特殊物品的交接、运输、保管、处理等相应工作。 第八条 检验检疫(检测)机构负责对食品及其他需要检验检疫(检测)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检测)报告,同时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第九条 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竞价处理的没收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并出具相应的价格鉴证报告,其鉴证价格作为竞价参考依据。- 3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对涉及竞价处理的没收物品进行交易公告、组织看样、公开竞价、发出成交价款缴款通知书、协调出库等工作。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应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提高各环节运作效率,

4、防止没收物品老化、变质、贬值,避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第三章 没收物品的处理方式及程序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红油、食盐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的处理,由行政执法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交专管机关处理,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填制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移交专管机构备案表(附件 1)送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非法书籍报刊、光碟、录音带、录像带、吸毒用具、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物品,以及无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申

5、请表(附件 2)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批准同意予以销毁的没收物品,行政执法机关需于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销毁,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派员监销。销- 4 -毁物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并由行政执法机关拍照存档。 (三)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经检验检疫(检测)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单案价值低于 10000 元的,由行政执法机关 自行组织 3 家以上(含 3 家)竞买者进行竞价,竞价底价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市价格认证机构商议确定;单案价值高于 10000 元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共同组织现场竞价或网络竞价方式处理,竞价底价由市价格认

6、证机构出具鉴证价格确定。现场竞价所得款项由竞买人直接全额缴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现场竞价记录表(附件 3),连同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行政执法单位自行销毁。具体流程参见本条第(二)款。(四)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按处理意见处理,残值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五)国家规定需有特许使用、生产、经营权的物品,并确定不适宜竞价处理的,通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拨。(六)依法没收的非法转让或在非法占用土

7、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不可移动或不适宜移动的物品,由行- 5 -政执法机关负责保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等登记造册,连同处置方案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经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不适宜流入市场的没收车辆(船舶),交由具有报废汽车(船舶)回收拆解资质的公司做拆解处理,如果有两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选择车辆(船舶)拆解公司。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于没收物品接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没收车辆拆解处理前

8、,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车辆先行压烂处理,压烂处理后向车辆拆解公司开具没收物品提货凭证(附件4),车辆拆解公司根据没收物品提货凭证上的变价收入上缴回收款项。(八)确有使用价值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物品,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及流通环节管理部门同意,除按规定必须销毁以外,可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第三方)购买服务,对物品进行拆件、分解及去除非法标识等技术处理,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处理。对确实无法拆件、分解及去除非法标识等技术手段处理的,可捐给慈善公益机构。 除本条(一)至(八)项规定的物品外,其余没收物品由市- 6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9、公开竞价处理,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处理的,执法机关应当会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处理方式。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一)至(八)项规定的物品外,其余没收物品均应按以下程序公开竞价处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后或公告期满 10 日内,将没收物品登记造册后移送政府公物仓,已自建有公物仓库的行政执法单位没收的物品、大宗物品及不适宜移动的没收物品等,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保管。(二)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没收物品时应同时移交处理函、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等。经政府公物仓清点核查,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行

10、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移交清单(附件 5),行政执法机关按要求确认后,将其中两份交行政执法机关记帐存查。完成相关手续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竞价程序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处理。(三)查获的涉嫌走私“无主进口商品” ,由行政 执法机关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报联合审查小组审核通过后,自行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竞价处理。第四章 没收物品的价格评估和竞价处理流程- 7 -第十四条 食品及其他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没收物品公开竞价处理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送往检验检疫(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质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及物品流通环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竞价处理。第十五条 拟竞价 处理的没收物品,市财政行政主

11、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市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经市价格认证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没收物品竞价处理的底价。第十六条 在取得市价格认证机构估价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于 3 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网上公开竞价。第十七条 委托竞价单位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对拟竞价处理的没收物品的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并提交审核,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在委托方确认交易竞价公告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网上公开竞价手续,同时在地级以上市媒体刊登竞价公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专卖、专营及其他在流通或使用上有限制的没收物品竞价处

12、理,竞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第十九条 没收物品竞价处理前,竞买人可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竞价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前往物品存放点查看竞价物品。- 8 -第二十条 确因实际情况需现场竞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出具没收物品核定清单,明确交易数量及底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珠海市关于鲜活、易腐“无主进口商品”先行处理工作流程的有关程序进行。竞价结束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现场竞价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竞价的没收物品当期未能成交的,可由委托单位调价后再次竞价,单次调价幅度不超过 15%。公开竞价两次仍未能成交的物品,若委托竞价的没收物品状况未发生改变

13、,则由委托单位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处理方式。若委托竞价的没收物品状况发生改变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则由市价格认证机构对没收物品重新进行价格鉴证后,再行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竞价。第五章 公开竞价没收物品的出库、结算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没收物品竞价成交后,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款缴至非税收入专户,并按物品成交标的逐笔汇款。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根据买受人的银行缴款凭证开具中标通知书给买受人,委托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在 2 个工作日内开出没收物品提货凭证给买受人。买受人凭中标通知书、- 9 -缴款凭证和委托单位出具的没收物品提货凭证,前往物

14、品存放点办理没收物品出库手续。第二十三条 仓管员查验和核对没收物品提货凭证中的相应物品,与买受人共同核实清点后办理物品的出库手续。如提货人与买受人身份不一致的,提货人除出示必要提货依据外,还需凭买受人出具的委托书办理提货事宜。第二十四条 没收物品归档资料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移交专管机构备案表(二)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申请表(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现场竞价记录表(四)没收物品提货凭证(五)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移交清单第六章 暂扣、没收物品的退还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尚未作出没收处理决定的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保管。作出没收处理决定的,按公开竞价流程办理,依法需退还

15、当事人的,应当及时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没收物品的处理决定存在违法、不当事由,被执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纠正,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相关物品应当退还当事人。- 10 -第二十七条 没收物品已竞价处理,所得款项已上缴国库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退库程序办理退库手续。第七章 没收物品变价收入和处理费用第二十八条 没收物品 变价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或财政供给关系核定归属,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没收物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行政执行机关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预算。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因没收物品公开竞价产生的公告费、资产评估费等,由其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统一支付,并按程序纳入该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没收物品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没收物品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会计凭证、账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资料和保管的没收物品。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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