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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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7.4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文理学院章程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团(党)组织关系等证明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

2、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工部和教学部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5 日(指自然日,下同)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2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其行为后果与学校无关,但将作为申请入学的考核依据。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如下:(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或学生家庭户

3、籍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二)因家庭及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业、专项学习、社会实践、参加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 年;(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5 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

4、生,须提前向学校学工部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或审核;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 3 -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

5、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执行。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当学期的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 10 日内,由各学院统一到教学部办理注册备案。(一)学生注册时应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 1 学期还须同- 4 -时出具缴费相关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并由注册人员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证遗失

6、者,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注明请假时间。请病假者应当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相关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 15 日。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四)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逾期,均按旷课处理。除批准请假的学生外,开学 15 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7、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5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参考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早操出勤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批准,由体育学院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对

8、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相应课程合格。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内容按成绩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学校推进考核评价方式多元化改革。考核评价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课程考核的成绩采用综合评定方式,具体内容按成绩管理办法执行。课程综合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课程

9、考核或者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 6 -该课程学分。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以及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 15%,或正常办理请假等手续但请假期内缺课及其它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 30%,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和补考资格,课程综合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只能通过重修方式取得。高水平运动员和校级体育代表队学生的成绩认定按重庆文理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代表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开

10、设当学期期末考核,允许在办理手续后缓考。 (一)因患病住院、突发意外事件等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出示相应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教学办在教务网络系统中处理、存档后,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学校统一组织的缓考;(二)无正当理由者不得申请缓考。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申请免听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并报学校教学部备案。- 7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补考、缓考和重修制度,补考仅适用于初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如不及格直接进入重修)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须进行相应课程的重修;重修课程不设补考,如考核不合格,应再次重修。通

11、过课程考核并已取得合格成绩,但对此不满意而力争优秀成绩者,也可进行重修。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因补考不合格、违纪等原因进行重修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籍档案里标注为“重修”,因力争优秀成绩进行的重修,在学籍档案里标注为“争优重修”。(一)凡初修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者或办理缓考手续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补考或缓考。补考只记卷面成绩;缓考应计入平时成绩等过程性考核环节成绩。重修课程成绩评定方式与初修相同;(二)各类重修均应在重修前填写重修申请表 ,并完清相关手续后方为有效;(三)课程重修原则上应以跟班修

12、读形式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应征得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和课程承担单位同意,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备案后,可采取网络课程学习和自修等多种形式进行;(四)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重修考核成绩据实- 8 -记载并出具,成绩认定按最高成绩记载;(五)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学校规定的,可以予以承认。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

13、律者,学校将按照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学习年限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读制,各类型学生的学习年限分别为:(一)基本学制为 4 年的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 37 年;(二)基本学制为 2 年的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2 5 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尚未完成学业,但又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可延长学业修读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9 -(一)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还差 20 学分以内的学生可申请结业离校延期修读;(二)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尚差 20

14、学分及以上的学生,须在校跟班延期修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结业学生参加课程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时间,均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学籍,不再补修补作,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只在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办理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认可,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有生理缺陷或入学后患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确认,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

15、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10 -可优先考虑;(六)符合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者。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一)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对口招生的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二)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不能转专业;(三)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转专业;(五)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不能再次转专业。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和转专业后的管理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一)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其中患病学生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二) 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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