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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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 会计法和 注册会计师法 。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 财政部 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 。办法事业

2、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 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最基本 (二)会计市场管理: 准入 .运行 .退出 .培训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四)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监督主体是 财政部门 内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学术性 .专业性

3、.非营利性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任免 .调迁 .评优表彰奖惩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 财政部门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资格证外,还具备会计师以上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担任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

4、于 3年 (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方法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性 .相关性 .明晰性 .可比性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重要性 .谨慎性 .及时性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核算 是会计的 最基本职能 2 (二)对会计资料(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要求: 1.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会

5、计凭证 .会计账簿 .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1.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简章要求的,实行代理记账 2.明确会计核算内容 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 可变更 :( 1)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 .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4.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5.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7.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境内:中文 ;名族自治地区: 同时 使用当地文字;外企: 同时 外文 三对公司 .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 四 .会计凭证: 1.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式会计核算的首要环

6、节;终点时编制会计报表: 2.原始凭证审核重点记: 1.凡有大写小写金额的,两者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收款证明 2.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 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 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 。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 3.原始凭证保管 :外借问题: 原始凭证: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档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4.记账凭证 :结账和更正错误 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六 会计账簿 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7、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账工作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保管期限: 15 年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 25年 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七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 3者 2.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 6 天对外提供;季度:季末终了后 15 天 ;半年:半年度终了后 60天 ;年度:年度终了后 4个月 4.国有企业

8、、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应当至少 每年一次 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5.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3年 年度: 永久 八 财产清查 九 会计档案管理 : 3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2.会计档案销毁: 单位负责人 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 见;由 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 双方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9、,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销毁未完成事项和正在建设中的项目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 主体 是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 对象 是 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书,负责人在接到请求书10日 内作出书面确定,并对觉得承担 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重大

10、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 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五)单位内部会计控制: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 内部控制: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出纳与记账、

11、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务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 );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 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进行会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范围:所有单位,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作处罚 财政部门可经被检查单位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其以前会计年度资料调回检查,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三个月内完整归还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12、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单位会计档案的监督检查 4 6.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7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形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 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 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3.对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 重点检查 4.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定期抽查 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13、告进行 抽查 6.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财政部门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 重点记 :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 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 省级财政部门 批准。注会执行业务,应 当加入

14、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 证明效力 (三) 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1.注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卷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2.被审计单位接收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 :指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

15、负有的责任 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其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四) 注册会计师审计 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目标不同( 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独立性不同( 第三方、 公司领导);自愿程度不同( 独立的第三方 、代表总经理);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对投 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本单位本部门);审计自愿程度不同;审计标准不同、审计时间不同( 定期(每年一次)、 不定期或定期) (五) 财政部门对社会监

16、督的再监督 (六)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除了对企业依法实施5 监督之外,还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是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七)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联系 : 1.单位内部监督是后两者的基础 2.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在监督 3.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区别: 主体 性质 时间 内容 单位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事前、事中、事后 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检举

17、,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服务效益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会计主体进行管理监督 事后 监督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社会监督 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公众 通过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检举实施 事后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依据本单位会计业务 而定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个单位里,无论有无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必须有负责人,单

18、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该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任人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证、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3年 (三) 会计 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 出纳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四 )会计机构的内部 稽核 制度:在会计机构 内部 稽核主要内容: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计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6 内部审计 :本单位在会计机构

19、之外另设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 二、代理 记账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经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1.有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记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从业的书面承诺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 1)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

20、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 签名并盖章 后 ,按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局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 3.即使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更正、补 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

21、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全国 注意: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也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国外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也应去的会计从业资格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一次性通过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 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日起 5 年 内(含 5年)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

22、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不得 参加会计从行考试; 4.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 6个月内 到制定的机构领取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接收继续教育、受表 彰情况发生变化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其他相关信息发送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制定网店进行信息变更,也可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3.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3个月

23、 内办理调入手续 4.毁损、丢失证书,核实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5.实行 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在到期前 6 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7 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6,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证书。 7.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4、 (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 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4 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的方式和管理制度: 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在职自学是重要补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 学分制 管理制度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不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 (五)法律责任 参加从业资格

25、证考试舞弊的, 2年内 不得参加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此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有些地区有正高级会计师职务(高级)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中级、高级(副高和正高) 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考中级条件:( 1)大学专科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会计工作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会计工作两年( 4)硕士学位会计一年( 5)博士学位

26、3.考试科目:初级: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中级会计实 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高级会计实务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证书,或在考试期间违纪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构收回证书, 2年内 不得参加此考试 5.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 1)中级会计资格,可聘为会计师职务 ( 2)初级会计资格,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满 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 4 年,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满 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为助理会计师职务 (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聘为会计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 置

27、(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一人一岗 、 一人多岗 、 一岗多人 (与本单位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想适应) 8 2.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最基本: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目的:保证货币资金安全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 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3)出纳( 4)稽核( 5)资本、基金核算( 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8)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9)总账( 1

28、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1)会计电算化岗位( 12)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是一种行政职务。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 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

29、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二)交接的程序 (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 (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单位负责人 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 签名或盖章 ( 4)移交清册一式 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 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包括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和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和 行政处分

30、 ( 1) 行政处罚 主要分为: 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 2) 行政处分 主要有: 警告 、 记过 、记大过 、 降级 、 降职 、 撤职 、 留用察看 和 开除等八种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一)刑事责任: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违反会计 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

31、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为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 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 罚款,主管人员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3.给予行政处罚 4.

32、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通报 ;罚款: 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主管人员 3000 元以上 5万元 以下。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 30%以上,处3到 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

33、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 : 罚款:对违法人处以 5000 元到 5万元罚款 ;行政处分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5.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并处以所得 1倍到 5倍 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10 万到 50万 罚款 6.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上市证券有违法:发行人处以 30万到 60 万 罚款;直接负责的主

34、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到 30 万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保险 公司:不提供资料以供监督的处 1万到 10万 罚款,有虚假资料的处 10 万到 50 万罚款 8.纳税人违反相关纳税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改造,逾期不改,处 20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到 1万罚款 偷税数额不满 1万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 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偷税数额 50%到 5倍 的罚款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结算 支票 银行本票 同城 1.银行汇票 汇票 2.商业汇票 非票据 委托收款 汇兑 异地 托收承付 信用卡 10 可同城,可异

35、地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 要式行为 ;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 中介 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 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相结 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

36、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现金支付不是支付的主要方式) 票据和汇兑 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位置 信用卡 :人使用最频繁的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票据出票日期 必须 使用中文大写,月为 壹、贰和壹拾 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 1680.32:人民币壹仟陆

37、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或 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 107000.53: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五角叁分 角位是“ 0”,而分位不是“ 0”,中文大写时应写成 元零分 2出票日期为 小写 的银行不受理,大写未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 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 “变造”: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 1)职工工资、津贴 (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价款 (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 1000 元) (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 5、 6外,支付现金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 元, 结算起点 1000 元 ,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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