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合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厂商银业务的发展,根据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企业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厂商银业务是指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与合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由合行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提供授信支持,合行根据经销商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的状况,通知生产厂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种、规格向经销商释放相应金额货物的一种金融服务。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第三条 授信申请人除满足合行评级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生产厂家产品的资格或资质;(二)与生产企业之间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或虽未满一年,但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它经销商已与该生产企业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非生产厂家的关联企业;(四)主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