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成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影响之分析企业成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影响之分析 传统商法到现代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商主体观念的变革,即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这个转变,为社会发展之必然,也是从小商品经济到大规模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它看到了大中型企业在商事活动中的作用,看到了这些企业的社会属性。德国商法学家施密特提出,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即独立性、营利性以及经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企业的特性更好的体现了商法对商主体的要求。 一、企业对商主体界定的影响 企业原是经济学和经营管理学上的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人力和物力相组合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它包含企业主和雇员的实际活动,既包含土地、厂房、设备、商品、资金等有形资产,也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债权、债务以及客户网络、商业秘密和商誉等无形财产。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自主、自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己承担风险和经营成果,是社会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经济组织。企业成为商主体不仅改变了商主体的类型更促进了商主体的法定化。 (一)企业成为商主体的必要性 传统商法理论中,商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