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绿化认种认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章 规范指引第四章 办理程序第五章 权利义务第六章 资金监管第七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绿化认种认养行为的管理,履行全民植树义务,提高公众绿化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家庭和个人(以下简称“认种认养人” )认种认养本市树木、林地、绿地和捐赠资金履行义务植树责任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定义 绿化认种认养是指认种认养人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办理相关手续,自愿
2、以投资捐款或投工投劳的方式,对确定的地点、数量和面积的树木、林地、绿地实施或委托实施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为。第四条原则 绿化认种认养应当坚持统一安排,申请自愿,专业养护,产权不变的原则。认种认养树木、林地、绿地的公共权属,以及所涉及的用地性质和规划功能不因认种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认种认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管理分工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全市范围内绿化认种认养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3门具体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绿化认种认养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种认养实施机构,负责对其管理或产权范围内
3、的树木、林地、绿地认种认养的规划落实、指定办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市、区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可委托深圳市绿色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等与绿化相关的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绿化认种认养的相关推广和管理活动。基金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在委托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接受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宣传推广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传播媒体、推广渠道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联合广播电视和报刊杂志,制作绿化认种认养的公益广告定期播出和刊登,并在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受委托单位网站播出,以广泛宣传绿化认种认养,动员社会各界、市民家庭和学校师生积极参与。第七条方案公布 市绿化行政
4、主管部门每年年底之前下达次年全市各实施机构的认种认养任务,各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应根据任务量制定绿化认种认养实施方案,在次年的 2 月底之前公布指定认种认养树木、林地、绿地的规模、地点、品种、形式、要求、所需资金,以及接受申请办理认种认养的实施机构及专用电话、地址、网站和服务时间等,供认种认养人选择;各实施机构还需制定和公布开展公众参与的认种认养活动方案。4第八条创新方式 鼓励各实施机构通过规划建设认种认养基地,可持续性地科学化、规模化和主题化推进认种认养工作。创新认种认养方式,在种植地点和种植树种选择方面给市民提供更大的自由度,以提供市民参与的积极性。第九条总结表彰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认
5、种认养活动的开展,对参与认种认养活动积极,成绩突出的认种认养人和实施机构给予表彰,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进行新闻宣传。第三章 工作指引第十条区域指引 认种认养树木、林地、绿地的区域范围应当是在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风景林、风景名胜区、生态景观林带、生态公益林、绿道、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指定的可以开展认种认养的树木、林地、绿地。非属市政规划公共区域的任何单位、组织、居住小区和家庭个人所属的区域范围,以及单位和个人承包的树木、林地、绿地,不列入绿化认种认养范围。第十一条内容指引 绿化认种认养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社区公园、街心花园和林地的建设或改造;(二)绿地、林地及其树木的种植
6、和养护;5(三)行道树、古树名木的养护;(四)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五)树木、林地、绿地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六)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项目内容。第十二条参与指引 认种认养人可以在认种认养实施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种植、养护的工作规范和相关规程,参与认种绿地、林地的树木种植以及认养树木、林地、绿地的松土、施肥、清理杂草杂藤等养护与保洁,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第十三条时间指引 绿化认养期限一般最低不得少于一年,一次性认种认养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可以申请续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定植物种类、区域
7、有特殊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权属指引 认种认养的树木、林地、绿地的土地性质、产权归属不得因认种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认种认养人也不得利用所认种认养的树木、林地、绿地进行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第四章 办理程序第十五条申请登记 认种认养人可以通过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的认种认养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登记,也可以直接前往公布6的认种认养办理点报名申请,并可在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安排下进行实地考察。第十六条签订协议 经申请登记确认之后,由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和认种认养人签订书面或电子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认种认养的地点、范围、内容、品种、株数或面积、资金、期限和续约条件,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多个单位主体、家庭或
8、者自然人主体合作认种认养的,应作为认种认养协议的共同一方,并指定一名代表人。第十七条资金交纳 认种认养人应在协议签定后,按约定期限、数额、指定账户和支付方式及时交纳认种认养资金。收取认种认养资金的组织机构应当出具相应的资金收款票据。自行投资建设和以投工投劳方式参加认种认养的,无需交纳认种认养费。第十八条获得证书 办理完成认种认养相关手续后,认种认养人可获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认种认养证书。第五章 权利义务第十九条知情权 认种认养人在认种认养期间对所认种认养的树木、林地或绿地拥有知情权,可以随时探视、查询和进行技术咨询,并在认种认养实施机构的安排下参与现场养护、管理活动。认种认养实施机构
9、应在其网站上适时更新并公布认种认养树7木、林地、绿地的养护信息。第二十条报告权 认种认养人发现和得知认种认养的树木、林地或绿地遭到破坏、损害,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和管养规范的,有权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督促及时采取整改和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荣誉牌 家庭或个人交纳认种认养资金一次性达伍佰元以上,单位组织交纳认种认养资金一次性达伍万元以上的,在协议期限内,为其所认种认养的树木或绿地悬挂荣誉牌。第二十二条 冠名权 认种认养一次性签约期限为五年,且认种认养资金额的支付个人或家庭总计达伍仟元及以上,单位组织总计达壹拾万元及以上的,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在协议期限内享有纪念树、纪念林或
10、纪念绿地的冠名权。第二十三条解约权 认种认养实施机构未按协议要求进行规范管养,导致树木、绿地毁坏的,认种认养人有权要求整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认种认养人有权与认种认养实施机构解除协议。第二十四条特殊处理 因市政规划建设需要,对认种认养的树木、林地、绿地造成影响的,可在工程完工后继续认种认养;永久征收、占用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或者变更认种认养具体对象。出现上述情况的认种认养期可累计计算。8第六章 资金监管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 由实施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的认种认养活动,绿化认种认养资金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存储在本单位的基本帐户;委托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实施的,绿化认
11、种认养资金由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统一收取和管理,并开设专项资金账户存储和使用。第二十六条其它资金 认种认养人交纳的资金及其利息,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没有签订认种认养协议但为履行全民植树义务而捐赠的资金及其利息,均应作为绿化认种认养专项资金。第二十七条用款范围 专项资金应使用于认种认养和义务植树活动,包含委托由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委托种植养护专业单位用于认种认养和义务植树所需的林地、绿地的备耕、整地、苗木、肥料、人工、抚育管护、挂牌制作,以及支撑架和喷灌等发生的费用。具体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第二十八条使用原则 实施机构和基金会应对认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专账核算,不得挪用。资金使用应遵守市区的招标规定。认种认养人和资金捐赠人指定和限制用款范围的,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其限定的范围使用资金。第二十九条用款监督 认种认养资金应接受以下监督:9(一)认种认养人和资金捐赠人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进行查询;(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邀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监督检查;(三)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委托第三方对实施机构和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权解释 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生效实施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