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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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城 乡 违 法 建 设 查 处 办 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临时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土地、建设用地林地等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的建设行为。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

2、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第五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通报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 -第六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文物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第七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第八条 各县市、乡镇人

3、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举报、监管、处置、问责、考核机制。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一)制订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二)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及举报信;(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四)对职责不明确或者职责交叉的,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五)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跨区域违法建设- 3 -的查处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一)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4、证建设的;(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三)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四)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其他违法建设。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城市规划区内下列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除外):(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三)以欺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五)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其

5、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4 -下列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二)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进行控制和查处:(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二)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或者虚假危险等级,造成建设后果的;(三)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要求房产权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

6、章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5 -(四)建设工程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用土地建设的;(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六)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土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作永久性建设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五条 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7、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下列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管线工程的;(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六)擅自违规装修、侵占公共绿地的;(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八)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九)擅自临街进行房屋修缮的。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违法建- 6 -设行为进行查处:(一)

8、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二)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七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作妨碍行洪建设的;(二)未经同意,擅自临河建设的;(三)虽经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临河建设的;(四)违法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或者填湖建设的。(五)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

9、处。第十九条 文物主管部门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违法建设执法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拆除违法建设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导- 7 -等工作;依法对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制止、拆除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案件。第二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燃气,下同)等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一)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供电、供水

10、、供气、有线电视、通信报装手续;(二)建设人擅自安装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一)未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报批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三)有其他违法建设的。- 8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擅自改建、扩建、加建、侵占公共用地建设等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11、,并立即向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查处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自发现或立案之日起 2 日内将相关线索或者资料移送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者有权机关处理。收到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 5 日内,有权机关应当立案查处,逾期不立案查处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下督查通知督促查办。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一)提供违法建设查处所需信息和资料; (二)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三)对无合法手续的农业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核拨专项扶持资

12、金;(四)对无规划许可证等许可审批手续或者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 9 -设案件或者线索,依法立案查处。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

13、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等许可审批手续。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许可审批手续。对无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承建。第三十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第三十一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4、 10 -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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