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 年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 作者:王丰目 录1 电子商务对经济的影响21.1 电子商务的定义21.2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21.3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42 国际社会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42.1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42.1.1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42.1.2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原则52.1.3 加拿大电子商务税收原则52.2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62.2.1 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62.2.2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73 现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方案比较83.1 彻底的变革方案83.2 保守性的方案93.3 预提税方案93.4 虚拟常设机构方案104 我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收
2、关税的分析114.1 我国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必要性分析114.2 我国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应注意考虑的问题125 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对策及措施135.1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135.2 我国制定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145.2.1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145.2.2 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145.2.3 保持税收中性原则145.2.4 整体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145.2.5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155.3 我国在电子商务征收关税问题上所应采取的措施155.4 其他应注意的问题17王丰 2008 年 11 月 15 日/19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研究摘 要本文分五个部分对电子商
3、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发展对经济、特别是对外贸的影响作用,进而得出其对关税起到重大的影响作用。其次,在多角度对国际上现有解决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原则、政策、方案及主张的分析及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电子商务是否征收关税”问题进行探讨,并得出应征税的结论。再次,结合实际,提出制定我国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即:中性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原则,促进对外开放和电子商务发展原则,互惠互利原则,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及在电子商务征收关税问题上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最后,并针对我国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提出了建议。关键词电子商务;关税;税收;网络经济 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电子商务
4、贸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改造传统贸易,缔结一种现代化的贸易服务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一种信息较为完全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使市场机制能够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国际贸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关税征收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利用原有关税政策来解释显然已经不太适应。为保证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维护国家利益和拥有主动权,就必须结合实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求既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又能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获得利益的路子。1 电子商务对经济的影响电子商务将对传统行业带来一场革命。电子商务是在
5、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的结合,极大地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各种线上服务为传统对外贸易活动提供了全新的服务方式。 1.1 电子商务的定义 王丰 2008 年 11 月 15 日/192所谓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电子商务是 Internet
6、 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Internet 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1.2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后,因特网开始并实现商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技术基础也从计算机专网(VAN)转向因特网。基于因特网的 EDI 较之以前有了质的飞跃,它具有费用低廉、覆盖面广、功能全面、使用灵活、更易推广的特点,从而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这样,电子商务在国际
7、贸易中开始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引起了国际贸易的一系列变化,并对其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1)国际贸易运行方式和环境的重大变化,即虚拟市场的兴起。网上订货、网上促销、网上谈判、跨国公司内部网络销售都为国际贸易开辟了新的发展形势。这种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2)国际贸易经营主体上的重大变化,即虚拟公司的出现。现代信息沟通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由众多公司相互联合而成的公司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
8、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功能而看来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王丰 2008 年 11 月 15 日/193(3)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贸易,缔结一种现代化的贸易服务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一种信息较为完全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使市场机制能够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以物流为依据,资金流为形式,信
9、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四流一体的全新战略。(4)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直接接触,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代理商和专业的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降低,从而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5)促进国际分工的扩大和深化及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增长。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型的国际分工。在 Internet 上可以进行原材料、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调度控制,使跨国公司的母
10、子公司之间通过网络尽展所长,充分发挥其生产能力、资源和人才的优势,促进跨国公司内部国际分工的发展。网上虚拟现实的技术能够让世界各地公司、企业之间进行直观的生产和协调,使得生产力的发展日益超过国家的界限,形成生产的国际化。国际分工扩大和深化导致了成品和半成品在国家和地区间迅速流动,从而带动了国际贸易额的增长。1.3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 电子商务使国际税收流失风险加大。电子商务的出现令原本完善的税收制度变得不完善,最终令国际税收流失风险加大。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使得传统交易数量减少,这会减少传统交易的税收;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非常迅速,而且电子商务在税收上有其独
11、特的复杂性,因此各国税务部门在短时间内没有完善的征税政策,致使税收“盲区”的形成,造成跨国所得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2)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税收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属人原则的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二是属地原则的地域管辖权。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故发达国家更侧重于去维护自己的居民(公民)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则较侧重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国际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困难正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王丰 2008 年 11 月 15 日/194的标准不同引起的。(3)国际避税加剧。网络交易的出现,为
12、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加隐蔽的客观环境。首先,电子商务为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传统交易中中介作用的减弱,从而极大削弱了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其次,跨国集团可以在低税国建立网站,轻而易举地将跨国经营的地点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从而达到避税目的。2 国际社会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2.1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对待税收问题,需要解决哪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必须首先确立一些基本原则,这是各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依据。2.1.1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1996 年 11 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 白皮书,这份文件也是全球第一份由一个国家财政部提出
13、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文件,它提出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认为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中性原则,令新技术得以发展。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乃是保持中性原则的最好方法,尽量利用重新界定一些概念、范畴和修改现行税制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2)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很多情况下难以将一项所得与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在一起,因而令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已很难有效地运作。相反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大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和纳税人,从管理便利的角度去看,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3)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间对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所采用的税收原则不够明确,有
14、待补充,也应注意避免双重征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4)改进税务管理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影响到对现行税收法律的施行效果、税务管理和质量,税务当局必须采用新技术和改进管理去面对这场挑战。王丰 2008 年 11 月 15 日/1951997 年美国政府又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中宣布了美国政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三项税收原则:首先,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电子商务产生负面影响;其次,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和透明度:最后,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2.1.2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原则1998 年 2 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15、(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2.1.4 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2.2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
16、重视和扶持程度如何,都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体现。下面将对一些主要国际性组织的税收政策逐一加以介绍。2.2.1 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6 年,美国财政部发表的 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 白皮书中,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作了阐述。美国的政策立场基王丰 2008 年 11 月 15 日/196本是:首先,电子商务的税收应做到中性,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电子商务产生扭曲;其次,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应尽可能取得一致;再次,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消费税或增值税;最后,对于国际税收原则,美国认为没有必要作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确保不对
17、电子商务征收新的或歧视性税收。1997 年,美国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 纲要 认为,由于目前各国对跨国界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计算机数据连接是不收关税的,而且,在基本上消除了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关税壁垒的今天,对电子商务不应再设壁垒。1998 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了三项 Internet 免税法案,并要建立一种将网上交易与传统商业行为区分开来的新税制,以保证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同年 10 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 ,提出从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到 2001 年 10 月 21 日止,三年内对网络接入服务暂不征收或延期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并禁止对电子商务多重征税和
18、歧视性征税,禁止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2000 年 4 月,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并向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将互联网免税法案 的有效期延长到 2006 年,并提出无限期缓征网络接入税和数字形式的产品与服务销售税。尽管有许多来自州、地方政府和传统商务公司的反对,美国国会还是于 2001 年 11 月通过决议,把互联网免税法案再延长两年,有效期到 2003 年 11 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总之,美国政府正在积极寻求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永久性解决方案,并使其法制化。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加拿大国税局于 1997 年 4
19、 月成立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研究国际国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尤其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税制的发展趋势。该委员会于 1998 年 4 月完成一份电子商务与加拿大租税的报告,其中就加拿大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提出了建议:(1)电子商务的发展、管理和推广应由私人企业主导。(2)为电子商务的成长,政府应创造有利的政策法律环境,同时认识到尽快排除所有妨碍电子商务发展因素的重要性。(3)电子交易和一般传统交易,尽管其具备不同的形式,仍然必须被征同样的税。(4)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有过重的规范、限制和赋税。(5)政府应认识因特网的特性,并应成为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模范使用者。(6)在税收政策上可以采取经济中立、平等、王丰
20、2008 年 11 月 15 日/197简单可行的税务管理制度,避免多重课税,合理分配税收等。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 1996 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另一方面,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则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21、。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欧盟贸易委员会还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第一,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第二,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第三,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2.2.2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印度的电子商务
22、税收政策。印度政府于 1999 年 4 月 28 日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但许多西方税收专家认为,如果此项决定成为国际惯例,则电子商务将大大增加税负,从而不利于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也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要征收预提税。从客观上说,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还没有发展起来,电子商务税收似乎还是一个遥远的话题,因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
23、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但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电子商务是未来经济发展方向,因此,发展中国家还是积极关注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商讨的。有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正在飞王丰 2008 年 11 月 15 日/198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首先遇到的是如何看待电子商务问题。首先,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基础都很薄弱,对
24、于什么是电子商务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其次,由于 Internet 是完全开放的,所以要实行电子商务就意味着完全向发达国家开放。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国内产业又是一种挑战。一旦电子商务进入发展中国家,其势凶猛,穷国的经济命脉就容易被富国所控制。再次,如果 Internet 开放,发达国家的文化将要迅速占领发展中国家,这对传统文化和政权都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如果草率制定或加入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很难做到能使电子商务的规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3 现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方案比较在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问题上,各个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自己的原则和相关政策,其中既有分歧又有共同点,因此
25、在具体的征税方案和主张上各个组织之间又采取了不同的态度。3.1 彻底的变革方案鉴于像常设机构这类传统的国际税法概念和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课税存在着诸多问题,税务学界的一些学者主张采取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即建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外,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另行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类新的特别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这类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包括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和荷兰学者卢休特等人提出的对网上信息流量开征“比特税”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杰姆斯托宾建议的以网上交易的货币支付流量为对象征收的“交易税” ,以及其他学者主张的与基础通讯费用相联系的电讯税和对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开征计算机税。主张
26、开征新税种来解决问题的学者强调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的物质经济的技术特点及它们的发展对各国税基的影响。他们认为传统的税种机制已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社会销售体系的变革,必须针对数字经济的特征,以新的税收机制替代基于物质商品和服务增值的税收机制,才能达到税负公平、节约网络资源和提高征税效益的目的。3.2 保守性的方案与前述激进的改革方案截然相反的是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国财税部门所持的保守性的政策方案。这种保守性的对策方案主张在继续保留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的基础王丰 2008 年 11 月 15 日/199上,通过对有关概念范围的解释和技术调整,使它们能继续适应于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
27、协调。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极力主张上述保守的对策方案,并非完全出于它们所宣称的珍视长期以来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共同一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动机,而是背后有其更为深刻的经济利益原因。在这个问题上,主张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应尽可能地保留继续适用于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其结果显然将会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限制那些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对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利润的征税权,而使作为居住国的电子商务净出口国在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取得更大的份额。这种保守性对策方案背后隐藏的尽量扩大居住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权的利益动机,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权可跟进并取代
28、它们的地位。显然,这样一种保守性方案实行的结果,不利于实际处于电子商务进口国地位的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它们的来源地课税权受到更大程度和范围的限制,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仅保留了微小的份额。因此,这种显失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看来,是很难认同接受的。3.3 预提税方案鉴于保守性方案主张的现行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继续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的结果,不能合理地平衡来源国与居住国的征税权益,美国著名的国际税法教授多恩伯格(R.L Doernberg)主张对跨国电子商务的营业所得,应像现行税收协定中对跨国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一样,采用由来源地国一方优先课征预提税的方式,以解决现有
29、的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将导致的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失衡问题。按照这种预提税方案,位于缔约国一方境内的互联网交易的买方在向居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卖方支付货款前,应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对方先行扣缴一定比例的税款缴纳给所在国政府。由于预提所得税具有预先支付不扣除成本费用的特点,来源国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预提税税率应限定在较低水平,以保证居住国方面在来源国优先征收预提税后,仍有一定的税收利益。Doernberg 认为,这种预提税的方案“简单、公平而且可以执行” ,能充分保证来源国的征税权,同时,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负担的预提税可以在居住国得到抵免,也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对预提税方案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这种方案将营业所得这种积极性质的所得和消极性的投资所得一样处理,采取预提税方式征收所得税,不考虑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因素,容易导致对纳税人的不合理的没收性征税,与各国现行所得税法对营业所得普遍实行按所得净额征税的作法相悖。3.4 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