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小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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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七)第九一二九號函核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台期(交)字第一九四號函公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七)字第一六三一 七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台期(交)字第五四二七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第九一一二八三六一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台期(交)字第二九

2、六六號函公告修正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員 會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一四七六七八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 )字第 九二 八八七號函公告修正第十六條條文、規格;並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實施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一九六五九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九五二五一八號函公告修正第十六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實施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3、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一四七二六八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九五一八九五號函公告修正第十六條條文、規格;並自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實施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五二八六一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九六八三一八號函公告修正第十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九七四六一六六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

4、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九七一八八號函公告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文、規格;並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三六二三八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一三九五六號公告修正第十三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實施2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四三八九四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二二五四號公告修正第十七條條文;並自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二三四六號函

5、准予照辦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二二一八一號公告修正第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二三七二四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二二二二一號公告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規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二三五九九九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二二六三號公告修正第十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三七三九號函准予

6、照辦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監字第一三一一一五一號公告修正第十六條條文、規格;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一四七三四二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四八八三號函修正第十二條條文、規格;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期)字第一四二八六五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四二五九一號函修正第八條、第九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

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四二一六九號函定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五五三六一一號函同意照辦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六五七八號函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規格;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六一一六二號函定自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金管證期字第一七三五一八九號函同意照辦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

8、字第一七九七八號函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文、規格;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一七二七七八號函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實施第一條 為維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交易規則,俾保障本契約交易之安全與公平。第二條 期貨商從事本契約交易業務,除依期貨交易法暨相關法令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章則、公告及函示等辦理。第三條 本契約之中文簡稱為小型臺指期貨,英文代

9、碼為MTX。第四條 本契約之標的為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以下簡稱本指數)。本指數之計算公式、採樣股票、基期及其調整之相關事宜,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訂定者為準。第五條 每一契約價值為新台幣五十元乘以小型臺指期貨指數。第六條 本契約交易之報價以本指數一點為最小升降單位,每一升降單位價值為新台幣五十元。第七條 期貨交易人得於交割期限屆至前,將原買進或賣出數量之一部或全部,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或買回,以了結契約之權利義務。第八條 本契約交易時間如下:4一、一般交易時段:為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之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

10、之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二、盤後交易時段: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下午三時至次日上午五時。前項交易時間,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若於本契約開盤前因故宣布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若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契約交易時間內宣布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但必要時,本公司仍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臺灣證券交易所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第九條 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其交割

11、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六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最後交易日為契約之最後結算日,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本公司得於交易當週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加掛以當日為交易開始日且次一個星期三為最後交易日之契約,但每月第二個星期三除外;該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最後結算日。5到期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

12、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除另有規定外,以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筆撮合。第十一條 本契約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權益。依第九條第一項掛牌之契約,其每日結算價應與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相同。依第九條第二項掛牌之契約,其每日結算價依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及下列規定訂定之: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

13、低者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價。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價。四、前三款皆無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依第九條第一項掛牌之契約,交易人持有該契約各交割月份之未沖銷部位數,每四個契約得沖銷同一交割月份之本6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一個契約。第十二條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各百分之十為限。第十三條 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若遇臺灣證券交易所延緩收市撮合時,本公司得延長前揭三十分

14、鐘之取樣時間。前項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第十四條 本契約之到期交割方式採現金交割,期貨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方式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第十五條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一般交易時段若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沖銷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若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

15、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7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買進或賣出同一方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依合約規模四比一折算後,加計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同一方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前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加計本契約依合約規模四比一折算後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分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但自然人最低

16、部位限制數為一千個契約,法人為三千個契約:一、當基準為一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二、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三、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一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四、當基準為一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期貨自營商之部位限制數為第二項法人部位限制之三倍。本公司審視所適用之部位限制級距時,若該期間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與前次調整時相較,其增減未逾百分之二五時,雖達調整級距,仍不調整。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

17、易8時段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契約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標準前,不得新增部位。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本契約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二項限制。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期貨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約之未沖銷部位限制,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本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第十七條 期貨商自行或受託買賣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每一筆買賣申報數量,以一百個契約為限。前項買賣申

18、報數量限制,得由本公司視市場交易狀況調整之。第十八條 本契約若有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一條所列情事須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本公司應於實施三十日前公告,所有未沖銷部位應於公告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之日前了結。於公告實施日仍未沖銷部位,以公告實施日之結算價進行結算。第十九條 本交易規則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910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規格項目 內容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中文簡稱 小型臺指期貨英文代碼 MTX交易時間 本契約交易日同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 8:45下午 1:45;到期月份契約最後

19、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下午1:30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 3:00次日上午5:00;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契約價值 小型臺指期貨指數乘上新臺幣 50 元到期契約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六、九、十二月中三個接續季月,另除每月第二個星期三外,得於交易當週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每日結算價 各月份契約每日結算價與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相同;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之契約,其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 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漲跌幅限制 各交易時段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升降單位 指數 1 點( 相當於新臺幣 50 元)最後交易日 各月份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之契約,其最後交易日為掛牌日之次一個星期三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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