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服务指南一、项目信息名称: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02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81 号)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7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三、实施机关
2、受理机构: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机构: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办事条件2(一)出入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申请条件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申请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直接获得相关许可证明、取得无需办理许可证明的证明文件等方式,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3、定;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6、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8、配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3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1、申请从事 A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1)具有检疫处理 B 类资质 3 年以上,近 3 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2、申请从事 B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3、从事 C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5、,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药 品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专 用 药 品 库 及 操 作 规 范 符4合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2)配 备 消 毒 效 果 评 价 相 关 检 测 设 备 。4、申请从事 D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5、申请从事 E 类出入境 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
6、、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6、申请从事 F 类出入境 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2)持 有 放 射 性 设 备 使 用 许 可 证 。7、申请从事 G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
7、可证。5(四)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申请条件;2、现场评审通过,包括整改合格后评审通过。(五)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申请条件2、现场评审不通过3、申请材料造假(六)变更手续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30 日 内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1.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2.检 疫 处 理 人 员 变 更 ; 3.其 它 事 项 变 更 ,如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变 更 等 。如 变 更 事 项 为 业 务 范 围 调
8、整 等 重 大 事 项 ,应 按 照 管 理办 法 要 求 办 理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检疫处理从业人员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数量 纸质/电子版 要求 备注1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书面 1 份 纸质62 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3 1 寸彩色近照 书面 3 张 纸质 1 张贴在报名表上2、检疫处理单位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数量 纸质/电子版 要求 备注1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书面 1 份 纸质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复印件 1 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 有
9、涉及的提供4 申请单位章程 书面 1 份 纸质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书面 1 份 纸质如有证书则一并提供证书复印件6 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书面 1 份 纸质7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书面 1 份纸质8 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书面 1 份纸质9 检疫处理人员名单、从业证复印件 书面、复印件 1 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相关材料。六、办理流程出 入 境 检 疫 处 理 单 位 和 人 员 核 准 许可办理流程见附件。七、审批时限(一)受理时限7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0、,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现场评审时限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组成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专家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三)审批时限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地点及咨询途径1、天津东疆保税港
11、区联检服务中心 B 区 1 楼检验检疫1、2 号窗口联系电话:022-25605185,022-256051868联系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4611 号办理时间:周一周五工作时间,周六、日不办理。2、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服务中心商事经贸服务厅 31、32 号窗口联系电话:022-84906252,022-84906238联系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66 号办理时间:周一周五工作时间,周六、日不办理。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 21、22 号窗口联系电话:022-65817821,022-65817822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庆盛道 966 号中船
12、重工大厦办理时间:周一周五工作时间,周六、日不办理4、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 A 区 8、9、10、11 号窗口联系电话:022-24538167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 79 号(顺驰桥旁)办理时间:周一周五工作时间,周六、日不办理。9附件 1: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许可办理流程图管理架构直属局工 执行作 者内基本 容程序申请人期限(天)受理窗口 主管部门质检总局申请受理 5现场评审审批20不含整改时 间发证 10填写申请书 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总体管理审核申请获得受理申请未获得受理同意 不同意取得许可资格打印颁发许可证书未取得许可资格安排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措施专家组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10附件 2: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办理流程图管理架构直属局工 执行作 者内基本 容程序申请人期限(天)受理窗口 主管部门质检总局申请受理 5发证 20归档填写报名表 接受报名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总体管理审核报名获得受理报名未获得受理通过 不通过取得从业证打印从业证组织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不通过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