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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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化区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处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党政机关、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 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 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一)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教育系统内发生的人格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2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47.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 规依据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3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

3、;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 权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4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者(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年 4 月

4、30 日起施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四、五、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 规依据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69.劳动合同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172.人事争议;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订)第五十五条。5 劳动者(如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如学

5、校)之间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 年 9月 14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6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 年 5 月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年 10 月26 日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 规依据7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5 号)第三十三条。8 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等(二)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9信访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7、、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第八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8、2011 年 8 月 15 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条。10企业及其它组织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二条。(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1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设立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 年 6 月29

9、 日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 年 7 月 18 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五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九条。(四)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2 信访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五)特定类型的申诉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内部

10、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3 信访人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十条;公务员录用异议的。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年 6 月 25 日修正)第三十

11、八条。14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2014 年 7 月日起施行)15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教育考试机构的违规认定和拟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陈述、申辩。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一)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的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6信访人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

1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年 6 月 25 日修正)第十六条。(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7 在考试期间,信访人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 36 号令。下同)第十一条。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 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 8 月 11 日起施

13、行)。18信访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 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19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下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 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 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20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

14、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 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 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2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 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教育行

15、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 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22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 3 月 5 日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 年修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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