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 SD 2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SD 21987漏电保护器 农村安装运行规程 )的通知 (87)水电农电字第10号 为提高农村安全用电水平,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电器设备损坏和由漏电而引起 电气火灾事故,农村广泛应用了漏电保护器。为了加强漏电保护器的管理,我部委 托西北电业管理局,并由农村电气化研究所参加,共同制定了漏电保护器农村安 装运行规程 。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地意见,并经审查 通过。现将SD219 87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颁发,请按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我部。 198
2、7年7月4日 1 总则 1.1 装设漏电保护器(以下简称保护器 )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有效技术措施, 也是防止由漏电而引起的电气火灾和电器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为正确安装和 使用保护器,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80/220V的农村低压电网(以下简称低压电网) 和用电 设备。 县的城镇低压电网和用电设备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乡镇企业中对用电安全有更高要求的场所,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 行。 1.3 从事农电管理的各级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以及农村管电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 本规程。 农电安监人员及农村电工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本规程。 1.4 农电安监人员、农村电工模范
3、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工作不力者 要批评教育;违反本规程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者,应追查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 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电工对违反本规程的指令,应拒绝执行。对强迫农村电工违反本规程而造 成事故者,应追究指使人的责任。 1.5 县电力部门应按本规程对农村安监人员和农村电工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考 试。 1.6 低压电网安装使用保护器后,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做好其他各项防 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安全措施。 2 保护方式 2.1 低压电网必须有总保护,使全电网处在保护范围之内。总保护分三种方式:(1)保护器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 (2)保护器安装在总电源线上; (3)保护器
4、安装在各条引出干线上。 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低压电网,宜采用保护器安装在各条引出干线上 的总保护方式。 2.2 移动式电力设备、临时用电设备和用电的家庭,宜安装末级保护。各地可根据 当地情况分期分批地推广。 2.3 在有条件的地方,对较大的低压电网宜实现多级保护。 2.4 保护器动作后应自动切断电源。对保护器动作切断电源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 损失的用户,应由用户申请,经县电力部门批准,可采用报警方式。在出现接地故 障报警时,用户应及时处理。 3 漏电动作电流选择 3.1 总保护采用电流型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选择应以实现间接接触保护(接地保护) 为主,并在躲过电网正常的漏电流前提下尽量选小
5、,以兼顾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要 求。 总保护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宜选用可调档次,其最大值由县电力部门参照 表1确定。 表1 mA注:1.由县电力部门根据历年气象记录确定阴雨季节起止月份。 2.实现完善的分级保护后,允许将动作电流适当放大,是否允许使用500mA 的动作电流值,由省电力部门确定。 3.2 家用保护器应实现直接接触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3.3 移动式电力设备,临时用电设备,宜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的保护器。 3.4 固定安装的电动机及其它电器设备装设的保护器,应实现间接接触保护,其额 定漏电动作电流值,应小于上一级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 3.5
6、 安装在总保护和末级保护之间的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应介于上、 下级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之间,其数值可根据运行经验确定。 4 保护器分断时间 4.1 在低压电网中,仅装有总保护时,其保护器的分断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 In为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 为保护器额定电流。 * 适用于组合式漏电保护装置。 4.2 移动式电力设备、临时用电设备等装设的保护器和家用保护器,其最大分断时 间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4.3 固定安装的电动机及其它电器设备装设的保护器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 定。 4.4 低压电网实现分级保护时,上级保护应选用延时型保护器,其分断时间应比下 一级保护器动作
7、时间增加0.2s,以取得选择性。 5 保护器的安装 5.1 保护器必须选用附合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国家标准的产品。5.2 组合式保护器主回路控制开关宜选用带分励脱扣的低压断路器,也可以采用交 流接触器。 100A及以上交流接触器应采用直流或无压运行。 5.3 保护器应安装在无腐蚀性气体、无爆炸危险的场所,并应注意防潮、防尘、防 震动、防阳光直晒。 5.4 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邻近导线和电气设备的磁场干扰。 5.5 组合式保护器安装穿心式零序电流互感器时,主回路导线宜并拢、绞合穿过互 感器,并在两端保持适当距离后分开,以防止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平衡磁通引起 的误动作。 5.6 组
8、合式保护器外部连接的控制回路,应使用铜导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 1.5mm2。 5.7 组合式保护器的漏电继电器,宜安装在配电盘正面,便于维护操作的位置,一 般距地面为8001500mm。 5.8 保护器安装后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 (1)带负荷分合开关三次,不得有误动作; (2)用试验按钮试验三次,应正确动作; (3)各相用试验电阻接地试验一次,应正确动作。 6 保护器对低压电网的要求 6.1 低压电网总保护采用电流型保护器时,变压器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 电网的零线不得有重复接地,应保持与相线相同的良好绝缘。 6.2 保护器后的零线、相线均不得与其它回路共用。 6.3 电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安
9、装保护器后,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表4规定。当电动 机自然接地电阻已满足表4要求时,允许不设专用接地装置。 表4 6.4 照明以及其它单相负荷,宜均匀分配到三相上,每年宜作一次调整,力求使各 相漏电流大致相等。 当低压线路为地埋线时,三相长度宜接近一致。 6.5 保护器的保护范围较大时,宜在低压电网的适当地点设置分段开关,以便查找 故障,缩小停电范围。 6.6 接近架空线路的树枝,应定期修剪,保护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风偏情况下, 其垂直和水平方向距树枝应在1m 以上。 6.7 线路和电气设备除应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安装和维修外,补充 如下要求: (1)在灶房内宜采用双层护套绝缘线和抗低温、
10、抗老化的新型聚氯乙烯绝缘 线。橡皮线和普通塑料线,不得贴墙布设,容易凝露或烟熏的地方不应装设开关、 插座。 (2)导线接头的黑胶布不得贴墙,不得夹在瓷夹板中。 (3)普通塑料线和橡皮线不得直接埋入土中或墙内,也不得挂在钉上或绑在树 上,应当使用穿墙套管、瓷柱等绝缘物加以固定。 6.8 电动机及其它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 农村每户线路绝缘电阻,晴天不宜小于0.5M,雨天不宜小于0.08M。 6.9 被保护的低压电网其漏电电流不宜大于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值的50%。当达不 到要求时,应维修线路消除漏电点,或调整各相负荷。 7 保护器运行管理 7.1 每年春季乡电管站应对保护系统进行一次
11、普查,重点检查项目是: (1)测试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值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变压器和电动机接地装置,有否松动和接触不良; (3)测量电网和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 (4)测量中性点漏电流,消除电网中的各种漏电隐患; (5)检查保护器运行记录。 7.2 村电工每月至少对保护器试验一次,每当雷击或其它原因使保护器动作后,应 作一次试验。农业用电高峰及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停用的保护器使用前应试 验一次。 在进行保护器动作试验时,严禁用相线直接触碰接地装置。 7.3 保护器动作后,若检查中未发现事故点,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 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送电。严禁私自撤除保护器或强迫送电
12、。 7.4 建立总保护器运行记录(内容包括安装、试验、动作情况) ,定期总结分析。7.5 县电力部门应经常抽查保护器运行记录。乡电管站每月检查一次,提出意见并 签字。县电力部门每年应统计总保护器安装率、运行率、有效动作次数(包括人身、 家畜触电和线路、设备漏电所造成的跳闸次数)和拒动次数( 发生事故后保护器不作 次数)。 7.6 在保护范围内发生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后,应检查保护器动作情况,分析未能 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并写入事故报告中。在电力部门未派人检查前,要保护好 现场,不得改动保护器。 7.7 用户发现保护器有异常现象,应拉开进户开关,并找电工修理,防止扩大停电 范围。 7.8 用户有意使
13、保护器拒动或误动,应当给予批评或警告,经批评仍不悔改者,可 暂时停止该户用电,以保障人身安全和全村的正常供电。 8 其它 8.1 本规程颁布前安装的保护器,如果动作灵敏可靠,可继续使用,对其中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保护器,应分期分批地更新。 8.2 凡未经水电部低压电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电力部门不得随意 使用和向用户推荐。 工厂对产品应实行三包,三包期不少于一年并对维修进行指导,供应备品备 件。 因保护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应追究有关人员及工厂的责任。 8.3 县电力部门应建立保护器检修点,开展检修工作。乡电管站应备有常用的测试 表计和一定数量的备用保护器。 8.4 省电力部门
14、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漏电保护器现场运行管理细则。 附 录 A 本规程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 (补充件) A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 A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 A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 A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 。A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的,采用 “可” 。 附 录 B 本规程名词术语解释 (补充
15、件) B1 漏电电流(剩余电流) 通过漏电保护器主回路电流的矢量和。 B2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在规定条件下,被保护电路中漏电电流超过给定值,能自动断开电路或发出报 警信号的电器。 B3 总保护 装在电源处的全电网保护。 B4 末级保护 装在电网末端的最后一级保护。 B5 多级保护 总保护和末级保护之间装设了保护,即构成多级保护。 B6 组合式保护器 互感器、继电器、开关分别安装的保护器。 B7 漏电动作电流 在规定条件下,使漏电保护器动作的漏电电流。 B8 漏电不动作电流 在规定条件下,漏电保护器不动作的漏电电流。 B9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制造厂规定的漏电保护器必须动作的漏电动作电流。 B1
16、0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 制造厂规定的漏电保护器保证不动作的漏电不动作电流。 B11 漏电保护器分断时间 从突然施加漏电动作电流时起,到被保护电路切断为止的时间。 B12 直接接触 人或家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B13 间接接触 人或家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接触。 附 录 C 总保护器运行记录本 (补充件) 总保护器运行记录本,由县级以上电力部门统一印制,其格式为:32开每本 16页,横向装订,封1上登记用户及保护器等项资料,封2上印记录本使用说明, 封3印保护器运行示范记录,其样张如下: 封1 漏电保护器运行记录 封2 记录本使用说明 1.填写记录应参照封3的示范记录格式将各项动作
17、、检查、维修、试验等情况 填写明白。 2.责任电工及上级有关人员在检查、维修试验时均填入本记录本并签名。 3.记录本挂在配电室内,并应备有圆珠笔。 4.发生事故后,记录本应封存,不得补填、更改。 5.本记录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撕毁丢失。 封3 保护器运行示范记录 附 录 D 漏电保护器主要特性标准 (参考件)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产品制造标准为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现将常用的特性摘录如下。 D1 额定电压( Un) 额定电压值为220、380V 。 D2 额定电流( In) 额定电流值为6、10、16、20、25、32、40、50、(60)、63、(80) 、 100、(125)、
18、160、200、250A 。 其中,带括号的值不推荐优先使用。 D3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 In)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为:0.006、0.01、(0.015)、0.03 、(0.05) 、(0.075)、0.1、 (0.2)、0.3、0.5、1、3、5、10、20A 。 其中,带括号的值不推荐优先使用。 D4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 IDn)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的优选值为0.5 IDn,如果采用其他值时应大于0.5 IDn。 D5 额定短路接通分断能力( Im) 不带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短路接通分断能力的最小值如下表所示:D6 主回路中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 在主回路没有漏电电流情况下
19、,能够流过而不导致漏电保护器动作的最大电流 值。这个值不应小于6 In(平衡负载或不平衡负载) 。 D7 单位符号 量 单位 单位符号 电压 伏 V 电流 安 A 毫安 1mA=10 -3A 变压器容量 千伏安 kVA 电阻 欧 兆欧 1M=10 6 时间 秒 s 长度 米 m 毫米 1mm=10 -2m 面积 平方毫米 mm 2 _ 附加说明: 本规程于1987年7月首次发布、执行。 本规程由组织单位水利电力部农电司负责解释。 本规程提出单位: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水利电力部西北电业管理局、水利电力部农村电气化研 究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郭行干、李积才、孙文魁、霍宏烈。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杜仁、丁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