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责、权相统一,实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机关(以下简称追究机关)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追究机关应设立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追究工作。第四条 上级单位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有权责成下级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调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下级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单位。第五条 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二)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四)越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