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