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2-1)的规定。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