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双阳区通阳路地块四条半至黄山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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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地块(四条半至黄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 根 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长双府20167 号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长双府201618 号)的有关规定,拟对双阳区通阳路地块四条半至黄山路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东至四条半、西至黄山路(甲五路延伸段) 、南至杏树河、北

2、至通阳路,占地面积约 88 万平方米,有照房屋面积约 9 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居民约 959 户,不包括住宅小区、家属楼、办公楼。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7 月 18 日。区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对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核对测绘数据,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 952 户,建筑面积 9 万平方米;商业用房 7 户,建筑面积 1878 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3、征收原则:2以自然道路划分若干区域,以每个区域为征收单位,签约率达到 90的区域先行实施征收,未达到 90的不

3、予征收。四、征收补偿资金估算金额为 700000000.00 元(大写:柒亿元)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一)住宅房屋补偿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 600 元的标准支付。(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 个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 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40%;建筑面积

4、大于或者等于 25 平方米、小于 33 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33 平方米、小于 41 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41 平方米、小于 49 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49 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2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9 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补到 49 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 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2、产权调换:(1)有照房

5、屋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不足 49 平方米补到49 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区内唯一住宅、人均住房面积奖励加上靠标准户型后不足 20 平方米的补到 20 平方米,且补后每户房屋面积不能超过 60 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2)就近上靠标准(54、64)户型的,超出面积按照高层 2440(多层 1768)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3)产权调换房屋超过原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3960 元结算。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剩余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低于 60 平方米的允许回迁 60 平方米户型,高于 60 平方米的只允许回迁临近户型,按照每平方米 3960 元交纳增大面积款。(4

6、)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 室 49 平方米、2 室 54 平方米、2.5 室 64 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 3 米,居住面积不低于 13 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 4.8 平方米、厨房不低于 4 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 1.8 平方米。(5)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4回迁安置地点:通阳路以南,嵩山路以西,黄山路(南九条)以东,视居民拆迁速度来确定回迁楼位置(哪个范围先拆迁完毕,就在哪个范围内新建回迁楼) ,视居民拆迁户数确定回迁安置楼套数,具体回迁房面积分别为 49、60、75、88、110、126。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 30 个月,按照被征收

7、房屋建筑面积,每 6 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 12 元(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回迁楼建成后分配房屋止)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 1-3 个月的,每月增发 50%;逾期 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 100%。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以上标准包含取暖费等费用)(6)搬迁补偿:按照每户 600 元标准支付 (7)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采取抽签抓号方式选择。(8)回迁房屋简装修按照回迁房屋的面积每平方米 70 元执行。3、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

8、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5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二)非住宅房屋补偿1、非住宅

9、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 屋 补 偿 金 额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 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6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有照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及

10、附属物补偿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四)国有土地补偿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宅基地面积扣除以后的土地,除大棚地外,其它剩余土地按照菜田地类给予补偿。(五)温室和大棚的补偿原则1.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正常生产的大棚,地上物为木质结构按每平方米补偿 40 元,铁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 80 元,砖钢、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 120 元。温室

11、按评估结果补偿。2.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3.在温室大棚内盖猪圈或搭建其他建筑物的,只对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4.大棚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如要苗木补偿的,就不能按大棚的地类补偿,按果园地类即按旱田标准补偿,地7上物可按评估价格补偿。苗木和大棚的地类不能兼得,按苗木补偿还是按大棚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确定,不准更改。按大棚补偿的,大棚内苗木不予补偿。(六)树木苗木补偿原则1.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种(栽)植的树木苗木按评估结果补偿。2.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补偿。3.被征收土地

12、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以作价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花卉、观赏花木等,自行组织搬迁移栽或出售,付给搬迁移栽人工费和花木损失费。4.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七)未经登记的房屋除持有产权证、规划、土地、城建等批准书有底档以外的,要求按照有照房屋补偿的,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 号)的通知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通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予以补偿。(八)电话、有线电

13、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有线电视补偿按原初装费 410 元/户给予8补偿;燃气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3300 元/户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原来安装燃气的,回迁时可恢复燃气安装(二次安装费不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房屋原来没有安装燃气的,回迁时按照 3300 元/户缴纳燃气安装费。六、签约方法及步骤1、首先按照每个区域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0时协议生效。2、在协议生效后,办理水、电、气、有线电视结算,持水、电、气、有线电视结算单到征收办四楼验收认定科办理交房验收手续。3、选择货币补偿的待补偿协议审核后,持房屋验收单到财务室领取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待回迁楼

14、建成后,由征收办回迁安置科组织统一选房。4、选房采取抽签方式,先抽取顺序号,依照抽取号码的先后顺序再依次抽取回迁房源。七、签约期限以被征收人同意签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的地块并报于征收办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签约期限。八、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九、奖励政策1.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9照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 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征收面积 20%奖励,被征收人所选回迁房屋面积超过原征收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3960 元结算差价。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剩余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低于 60 平方米的允许回迁 60 平

15、方米的户型,高于 60 平方米的只允许回迁临近户型,按照 3960 元交纳增大面积款。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1 万元。3.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区域签约率达到 9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 2 万元。4.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十一、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

16、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0补偿方案执行。十三、其他规定(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相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二)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公安或司法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离婚,双方应到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财产归属证据并说明情况,否则发生纠纷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五)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死亡,继承人应向征收部门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征收部门共同签订补偿协议。如故意隐瞒、遗漏相关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已被合法处置,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承担法律责任。(六)涉及房屋买卖没有到产权部门变更过户的,被征收人应当保证买卖协议的真实性,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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