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丁德成重大责任事故案辩护词(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共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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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丁德成重大责任事故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丁德成亲属的委托和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出庭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丁德成辩护。总结本案的全部事实,证据,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现发表书面辩护意见如下:丁德成因在20 10年10月14日早上3时30分左右值班挖掘管沟过程中,挖弯了一根管道,但在难以确定是否是燃气管道的情形下,因疏忽大意而没能在第一时间报告施工队长朱玉齐,这与后来8点30分左右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是有关系的, 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公诉机关对丁德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起诉书对于造成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具体的、主要的原因及其他原因的分析,对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追究、责任的分担,以及指控丁德成的部分行为事实,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沿袭了张店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忽略和掩盖了主要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一、事实之辩(一)起诉书指控:“未按规定先行探明天然气管道”,该观点不成立。起诉书指控:“2010年10月13日22时许,刘长征项目部在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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