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1 应用范围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技术规范,是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建设、评审、检测、验收的依据之一。本要求的技术内容适用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前端图像采集由模拟摄像机加编码器组成的系统也适用于本标准。2 定义2.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的前端采集、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等采用数字设备组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构成模式可分为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在前端采集后经压缩、封包、处理,具有符合TCP/IP特征,传输数字信号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如:由网络摄像机、模拟摄像机加编码器等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2.3 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在前端采集后未经压缩、封包即传输数字信号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如:由SDI摄像机等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3 总体要求3.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范及标准:GB 5019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