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会计及税收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一)问题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公司的经营地享受税收优惠,但总公司经营地并不享受,在计税时是否分别适用税率?分公司如果是独立纳税人,其注销前形成的累计经营亏损能否抵减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试析:在我国,一般来说,法人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也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税发1995198号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以处罚。因此,分公司只要具备了上述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就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且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