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村小产权房的物权变动以法院裁判引起的物权变动为视角(一)我国物权法第28条确定了基于法院法律文书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此规定从宏观上考虑了法院在解决纠纷中可能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实际情况,很好地缓和了物权变动公示要件主义过于严格的缺憾,值得肯定。但从微观层面看,因法院裁判而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在适用于具体法律问题时则需要各别考察。农村小产权房的物权变动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一、基础与前提:农村小产权房的原始归属(一)农村小产权房的界定农村小产权房是近几年网络上最为流行的词汇之一,但对于什么是农村小产权房,大众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只有一个共识就是农村小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买卖农村小产权房是违法的。从现有的使用“农村小产权房”的不同语境看,该词汇至少有以下几种意义:一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二是指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三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干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前述三种理解,其范围的宽窄程度各不相同,需要分别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