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初探(一)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目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类:一是兴办乡镇企业用地;二是农村建设住宅用地;三是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在法学界,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也像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进行流转,能否像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建立一级市场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以“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给使用人;或建立二级市场由农村集体土地所使用人以一级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转租”给其他使用人;或用于抵押、入股、联营(笔者统称之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是一个颇存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问题。本文就是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下初步的探讨。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空间。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所持的观点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他们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