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支付 第四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第五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