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危化品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管随着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化学物品的广泛使用,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灾害事故越来越多,损失和伤亡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制定并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把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如果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清楚,发生误购、误售或发生火灾处置安排不当等,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甚至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并在第二十八条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且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因此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出具消防安全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