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林省创新型科技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0910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省创新型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为“创新型企业”)是指在吉林省境内注册3年(含)以上,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拥有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企业。4 “十二五”期间全省认定创新型企业200户,实施动态管理。第二章 认定6 创新型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自愿申报。企业自愿填写“创新型企业申报书”报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2、地方政府推荐。市(州)、省管县科技管理部门依据参评资格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