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数据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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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数据计划表一、经济指标 单位:亿元主 要 指 标 2013 年 2015 年 2017 年 2020 年营业总收入 950 1125 1360 1855工业总产值 908 1050 1270 1709工业增加值 165 188 250 325出口总额(美元) 31.6 36.6 44.5 61净利润总额 72 87 105 125上缴税收总额 29.3 37.5 45.5 60.1政府和企业的投资总额 73 91 110 14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0.21 0.20 0.18 0.17主导产业工业总产值 312 350 420 550主导产业工业增加值

2、 75 90 108 135二、科技投入 单位:亿元主 要 指 标 2013年2015年2017年2020年财政总收入 29.5 35.4 43.12 60可支配财政收入 25.5 27.8 30.31 34.5可支配财政收入对科技的拨款 1.02 1.38 1.77 2.56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820 950 1170 1600企业研发投入总额 7.4 10.7 14.33 22.2三、人员结构 单位:名年份 从业人员数 学士 硕士 博士2013 139270 10760 310 1102015 153810 18010 415 1502017 180200 21100 500 2002020

3、 228510 26370 770 295四、科技成果主 要 指 标 2013 年 2015 年 2017 年 2020 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数(件) 310 420 510 680累计省级(含)以上科研机构数量(个)35 47 63 98累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个) 276 286 300 320主 要 指 标 2009-2013 年 2009-2015 年 2009-2017 年 2009-2020 年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数(件)650 780 940 1250五、高企情况主 要 指 标 2013 年 2015 年 2017 年 2020 年区内高新企业数量(家) 108 135 160 1

4、95区内高新企业营业总收入(亿元) 195 236 275 350区外高新企业数量(家) 325 345 375 420区外高新企业营业总收入(亿元) 650 715 810 980附件 1关于加快高端产业培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为大力培育和发展高端产业,提升主导产业首位度和集聚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高新区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端产业发展,包括激光光电、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制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物联网、科技信息服务业、软件业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高端产业企业,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 100%补贴,后二年给予 50

5、%补贴。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补助资金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配套补助。第二条 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对世界 500 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国内 500 强、中央重点企业、国内行业龙头示范企业在高新区落户,实行“一企一案 ”政策。第三条 鼓励高端产业领域的企业做强做大,对现有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 30%,增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8000 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 100%补贴,后一年给予 50%补贴。对增资金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 100%补贴,后二年给予 50%补贴。第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进入高端产业

6、领域,对于当年完成对外并购规模在 5000 万元以上,并购期间新增贷款予以一年100%的贴息(利息额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支持,贴息总额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实施高新化战略,对利用现有厂房的企业,其技改投资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按其本年度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年利息(利息额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 10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第六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300 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 5 年内,前 3 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

7、部分的 70%给予奖励,后 2 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300 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5 年内,前 3 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后 2 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 50%给予奖励。第七条 鼓励企业腾笼换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按时淘汰落后产能,引入高端产业领域技术进行转型升级的企业,淘汰设备按账内设备评估净值的 30%,或经确认贴补设备评估净值的 20%,或按更新先进设备投资额 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第八条 设立高新区企业经济贡献奖,对于首年度财政税务关系由市外转入并且年度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

8、税、企业所得税款合计超过3000 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 4000 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 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鼓励科技招商引资,对成功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端产业领域企业在高新区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高端产业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机构、单位或个人最高 2 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过 2000 万元的,按每增 1000 万元给予增奖 1 万元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

9、5 万元。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汤家桥路以东、茅竹岭以西、大罗山以北、瓯江以南,行政区划包括原蒲州街道和状元街道,拥有原开发区状蒲园区、原高新园区、原农业示范园区、原温州工业园区等产业功能区,面积 25 平方公里。配套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附件 2关于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实施办法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政策。第一条 在本地设立或新迁入本地的总部级科技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达到一定贡献度的,经认定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一)科技银行、综合类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

10、本在 10 亿(含 1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下、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5 亿元以下、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二)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科技金融租赁公司、科技金融仓储公司等,注册资本在 1亿元(含 1 亿元)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下、5000 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三)注册地不在本地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但总部在本地运作(指公司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

11、等业务部门在本地),可享受地区总部待遇,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地后可再根据第(一)项标准补足奖励差额。(四)在本地注册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经审核确认的管理创业资本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管理创业资本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管理创业资本在 3 亿元(含 3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在累计实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中,本地占 60%以上的,可增加奖励 200 万元。第二条 在本地设立或新迁入本地的科技金融机构分公司(分行等同级机构)

12、,对地方经济发展达到一定贡献度的,经认定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一)科技银行、综合类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等同级机构),以及隶属于科技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科技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且人员在 50 人以上,营业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实际投入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机构和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科技金融租赁公司、科技金融仓储公司等设立的分公司,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第三条 在本地设立或新迁入本地的科技金融机构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达

13、到一定贡献度的,经认定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一)科技银行、综合类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的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机构和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科技金融租赁公司、科技金融仓储公司等设立的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第四条 积极培育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市、区企业,在其完成上市股改时补助 30 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补助 70 万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融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本地的,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4、:融资额在 5 亿元人民币以内(含)的,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融资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每增加 1 亿元人民币再奖励人民币 5 万元。对企业实现买壳上市,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新三板 ”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挂牌,并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给予交易企业 30 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投资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以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 20%为基数,自投资之日起三年内,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实际投资份额给予奖

15、励。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资本。对获创业(风险)投资的企业,可按企业获得的实际投资额,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 50%的配套股权投资。第七条 对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除上市融资补助外,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第八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按年度定额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企业,按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 40%至 6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第九条 科技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相关待遇参照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

16、14 号)执行。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汤家桥路以东、茅竹岭以西、大罗山以北、瓯江以南,行政区划包括原蒲州街道和状元街道,拥有原开发区状蒲园区、原高新园区、原农业示范园区、原温州工业园区等产业功能区,面积 25 平方公里。配套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附件 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订本政策。第一条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 50%、最高300 万元的资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

17、领先和高增长预期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在资金支持上实行“一企一案”政策。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研发实力强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在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的补助支持,并优先安排科研项目。对国内外行业知名研究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不同规模与实力,给予 2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入驻经费补助。入驻后,年度考核业绩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第三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

18、室。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认定,给予2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立项资金支持。第五条 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 100 万元的补助;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 2

19、00 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 500 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六条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上一年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之间,收入增速超过 50%;或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 30%的企业,给予20 万元至 50 万元奖励。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第七条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在高新区实施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省资助额 50%的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省级项目最高资助 100 万元。对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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