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若干涉税问题的探讨 2008年1月,因某铁路枢纽站工程建设的需要,某区S村被该区土地开发中心征用集体土地。S村陆续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S村除了取得国家的经济补偿款外,还取得按征地面积的15%计算的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S村的留用地登记在XX区S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S村)名下,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2.为加快发展经济,S村将留用地分拆,一部分留用地留作村集体建设,其余留用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用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的快速开发。S村根据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要求,为原为国有划拨性质的留用地补缴了土地出让金以满足公开拍卖的要求。WK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WK公司)拍得部分留用地时,除了需要支付土地转让价款之外,还需承担以下义务:以S村的名义报建、使用S村集体的留用地拍得资金代S村建设村民安置房(住宅标准与开发商同期同地开发的商品房一致)和村集体物业,在约定期限内开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