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西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管局2015第32号令)、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和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一、能源审计的对象范围能源审计对象范围是全省各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 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