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20000m2以上(含20000 m2)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项目所在地为市区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在县城规划范围的由县人防办审批。四、办理条件(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