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当仲裁协议遭遇实体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仲裁机构受理并处理商事纠纷的基础。我国的仲裁法对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做了明确规定。在笔者亲历的一起中外合资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搀杂在一起的案件当中,尽管合同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仍不可避免地遭遇程序法、实体法的冲突。一个“明星”,三家公司本案的申请人、买卖合同的买方山东明星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山东明星”);卖方是该合资企业的合资外方,中文名称为“美国明星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明星”)。1994年1月,合资中方A公司与以美籍华人周某为代表的美国明星签订合资合同,共同在山东省注册成立山东明星。山东明星于1994年9月13日成立,主业为生产电脑软磁盘的盘芯。在签订上述合资合同的同日,由于山东明星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合资中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山东明星同时与美国明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山东明星所需的全套生产设备由美国明星供货。上述合资合同、买卖合同都只签订了中文本。但是,美国明星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向中方宣称,中文合同上的“美国明星”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