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细则为规范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建标201337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和关于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建标函201535号)(以下简称验收通知)安排,制定本细则。一、 基本要求1、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采取市县自查、省级核查和部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按照创建通知和验收通知的要求及检查内容组织实施。2、 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均应组织自查,符合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达标市县或示范市县。3、 各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示范市县的,应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示范市县。4、达标市县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并推荐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达标的市应逐一进行核查;对申请达标的县、区可逐一进行核查,也可采取抽查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核查。 5、对推荐的示范市县,由部委组织抽查。对推荐的达标市县,由部委汇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