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府办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和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项目。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