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人防应急准备需要,确保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进行防护功能平战功能转换且抗力级别为核5、常5级及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防空地下室。第三条建设单位委托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同步完成,明确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方法和技术措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与工程实际进行复核。第四条平战转换设计应根据设计规范和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五条平战转换通风设计,战时送风管道系统和风口宜与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结合设置,通过阀门转换。第六条风管原则上不宜穿越防护单元隔墙,确因消防设计需要无法避开单元隔墙的,应严格限制穿越数量,并在墙上预埋相应型号的通风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封堵框。 第七条平战转换电气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