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社会单位应当在单位合适的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阵地。第二条 社会单位应当确定消防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第三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四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第五条 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第六条 社会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传单、手册、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采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等形式,以及利用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系统”、当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教育培训。第七条 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第八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员工宣传教育培训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