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精神,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目的】切实提高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变化应对和气象预报服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使深圳市气象探测设施发挥应有功效。第二条 【定义】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保护范围】深圳市依法重点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包括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深圳雷达塔、石岩气象观测场、西涌海洋气象观测场、深圳气象梯度观测塔和深圳天气雷达站等(详细保护内容见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