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潮州市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潮州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