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申办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化妆品新增类别备案须知一、设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已获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受理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以及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三、审批条件1.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4.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5.产品命名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6.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规定;7.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被委托生产加工企业应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被委托方应当具备加工同类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