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