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章 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以采取承诺制)。6.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采取承诺制,成交后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