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辽宁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管道输送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第四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第六条 核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城市管道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