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